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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 转型和公共意志
2009-06-14
进步、转型与公共意志

(Progress of America by Domenico Tojetti)
现代立宪,无论在西方政治实践,还是在近代中国史中,都离不开“进步”或“进步观”,已是一个无争的事实。有争议的是,立宪与进步之间有什么关系,其在近代中国革命和立宪实践中以怎样的逻辑展开。这一问题无疑是认识当今宪法现状的关键问题,却还有待深入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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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中的“革命”
2008-12-12
改良中的“革命”
——戊戌变法110年祭
大事之年尤忆史。又逢戊戌变法的整数年,不禁让人心生凭吊的念头。然百多年来书写、反思之文已是浩如烟海,仅凭自己主流历史教科书训导下的历史知识,想要看清历史都不易,怎可妄下评判。不过,历史似乎从来都是主观书写,若以近日先进科技条件下设定的指标来看,所谓的历史不过是一堆主观臆测的话语堆积。史学不仅需要相关的知识,还预设了良心,是良心保障了史学的客观性而非反之。
当然,这绝非对史学的否弃,而是为读史者清理误区。如一贯以来,伴随着戊戌变法产生的一个主流性争议,即要改良还是革命,几乎左右了所有相关的讨论。然争议本身并非是无争议的,因为它从一开始就规定了,百日维新是改良而非革命。所谓革命者,必然是自下而上的暴力行动;而变法改良者,则是从上而下的修修补补。历来起义多有,自下而上的暴力革命换来的不过是王朝的更迭,虽然表面上的暴力背后不过是原有体系的枝节性变动;而变法者则既然起自庙堂之上,必然是保证社会体制稳定之前提下,展开的各项变革。因此,改良以温和为标志,维护统治者的既有地位为内涵。基于此,史学上——至少教科书意义上的史学——的论争围绕着革命和变法两个符号铺陈开去,成为民族教育的一个范本。
可是,这种纯粹形式化的定义,是否能够真实反应一个历史事件的本质呢,个人以为未必。其实,前面的界定里已经埋伏下很多线索。在变法中,人们看到的是毋宁只是自上而下的温和一面,从而推定变法实为修修补补之改良,而忽略了变法方案本身和变法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将戊戌变法放大到当时的历史背景,不难理解它既是前此时期各项自强运动的总结,而且还有继往开来的抱负。整个改革的方案,虽然未曾将革命作为实现方案的手段,但其目的却是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政治格局。这种根本颠覆性表现在两个层面。首先,并不是表现在常被认为的推行宪政将削弱王权,毕竟,康有为提出的君主立宪方案,仍旧给帝王保留很多权力想象的空间,而是在于推行宪政的后果。宪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要求身份认同,于是,推行宪政将无可避免地导致作为少数族群的满人整体上从统治者地位中退出,而以当时满汉矛盾来看,宪政共和不可能是两个不同族姓之间的共和。因此,戊戌变法虽然表面上给皇权以极大的保留,但却对满人政权具有颠覆性。确切说,戊戌变法的方案并非改良的方案,实则革命性的方案,可是这种革命性的方案却因为对宪政认知的缺陷,将革命的成败寄托于被革命者身上,其悲剧势所难免。如果说,这仅仅是一个单一的例证,尚不足以充分表明戊戌变法实为革命的话,那么此前所谓的自强运动,又被称为“洋务运动”,则更为说明问题。连年的战争失败,满清统治者内部为了自身利益计,也会要求强大自己的军事和技术,但是,形成一套具有自我生成能力的军事技术体系,仅仅通过引进洋人,买入洋枪洋炮,都是杯水车薪,而要实现这样一套体系,对社会的要求并非是改良,如洋务运动,最终在中日甲午海战中悲壮地落幕,而根本上要求一场社会教育体制革命。这一变革的整体性,可从后来不得已而为之的取消科举所带来的副作用看出端倪,知识分子因为取消科举失去了晋身社会上层的机会,加剧了社会结构的分极化,其中的逻辑就是,主张所谓改良的知识阶层其实也是要革自己这一阶层的命。
事实上,戊戌变法时期,所谓的全面变革,或者说方案的革命性,已经是严复和梁启超的共识,二者1896年2月的讨论即已点明,变法的实质是全面性的、根本性的革命,因为任何所谓的变法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可问题是,如此革命性的方案,如何能够为自上而下的异族统治者所接受,如果明知变法会死,为什么知识分子宁可死也要变法。显然,至少就康有为来说,变法的外形与革命的实质之间的矛盾他是没有清楚意识到的。戊戌变法就此成为一个知识阶层认知水平的悲剧。
归结起来,在清末的中国,改良并非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因为自身较革命温和就必要。改良之可能或不可能,乃取决于改良的形式能否承受革命性方案的沉重。历史已经多次证明,指望通过改良来实现革命目标,大多属于浪漫的想法。而革命的实质,就此也不能再单单以暴力形式来加以限定。确切说,革命是社会全面变革的必要性已经无法通过改良来完成的必然手段。正如科技再发达,也仅仅是以残缺的生来换得暂时的不死。近代以来,一个异质的文明体,迫于现代化的冲击,而不得不进行全面转型,(中国乃至整个亚洲的)革命就此根本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矛盾问题,而是所有共同体的成员重新做人的问题。指望通过保留统治者的特权,就可以实行改良性变革,这是戊戌变法对时代命运最根本的误解。而那种将近代革命史解释为被统治者的反抗史,更有以偏概全的自辩之嫌。现代化迫近到中国人的眼前,在外敌环伺的情况下,只给了两条路供选择,一条路是在得过且过中逐层蜕变,时间跨度之长无法预见,是否共同体仍以完整的形式保全,不能保证,而社会中的人心则不必经历大的、革命性的跨越(或可称为印度后殖民模式)。另一条则是,通过激荡的革命,包括文化革命,较大程度上放弃语言文化,从内心中改变(一曰解放),过现代人的生活。因此,无论是温和改良还是激进的暴力革命,如果不能达到社会从上到下,人从内到外的变革,所谓的改良与革命之争都是个伪命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只能同情戊戌变法的先贤康有为,他虽然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奈何不知道自己的职责和命运所在。对于如谭嗣同般自愿以身殉道者,则报以最大的感佩和缅怀。而梁启超君,其在变法之后依然百折不挠,始终践行求知,求真的现代化教义,当令人肃然起敬,值得亦步亦趋。这三者,其实又颇具代表性,为我们基本勾勒出历代知识阶层的三种形象,而这,或许才是戊戌变法所透射出的真正的文化意涵,一面可供观察后世诸多革命和变法中众生肖的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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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人以“仁”
2008-11-09
按:此文应某出版社之邀,成文于去年,现在看来,颇应时下金融危机的景,也可算是对金融主权和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个进一步的阐释。
还人以“仁”
——浅酌马尔库塞的《理性与革命》
就像今日回首孔子之后有多少家孔门学说一样,虽然当前马克思主义实践已经陷入前所未有的低谷,从理论上仍然可以数见无数家马克思理论。尤其是,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不会否认,马克思理论首先是一种批判社会理论,因此在批判的基础上对之加以重构实际上一直是马克思理论的应有之意。在马克思理论的家乡,确切说是它的文化根源处,在一贯的科学精神的激励下,学术界始终不断地从各种角度重新去诠释马克思理论。这本写于上个世纪40年代的理论专著《理性与革命》可视为马尔库塞版的马克思理论,尽管在一些人眼里,经其解读的马克思理论已经面目前全非,却从没有人能否认,这不是禀着严肃的理性批判精神之作。而另一方面,自从93年引进该书进入汉语学界,在经济改革已然全面深入发展,资本市场日渐成型之后,重版这样一本深刻的社会批判理论之作,不难体会到出版者的良苦用心。
好书如苦口良药,阅读并非轻松之事。尤其是,马尔库塞的风格虽文笔优美却学究气十足,这同德国的教授文化殊不可分,它总是推定读者有着与作者同样的学术背景和理解能力。不过,这并不会为打算认真阅读者带来太大困难,而是警示那些以为可以用三言两语立场性概括的企图。显然,联系到对马克思著作的运用,后者的阅读方式除了政治性运用之外,还预设了本书是一本人生指南,需要哪部分可径直取哪部分,结果,读者从一开始就背叛了作者。故谨慎的阅读,即便只是取其一瓢水,也应理出本书主要的论证理路,把其文脉,且还不失审慎地批判。
辩证法可谓是本书重新诠释马克思理论的核心线索,虽然不可就此视之为重构马克思后的全部,但其作为一种方法论,事关马克思理论的要害。在作者看来,马克思理论并非如习惯上认为的那样,有三个来源,而是主要来自黑格尔的辩证理论。辩证理论在黑格尔之前就有,但黑格尔的贡献在于将辩证法从认识论的泥淖中拽出来,限定在现实之中,辩证法由此不再是指理念和现实之间的辩证,而是现实自身的辩证,这一辩证结构包括三部分,即主体、客体和合题。现实因此是变动不居的,内在充满矛盾的综合统一体。在现实之上,有着一个绝对的理念或者说真理。现实总是这一理念的对立面,它通过辩证运动的否定、否定之否定不断地接近绝对的理念。就此来说,理念并非现实,而是现实的目标或任务。马克思无疑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而且他还非凡地将其具体化,运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当中。不同于黑格尔的辩证法力图将所有范畴都纳入到一个既定的秩序当中,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否定现存的秩序。作者认为,在马克思的辩证法里,一方面,否定意味着无产阶级作为被剥削阶级的存在以及资本主义劳动的异化都是对人之为人的否定;另一方面,否定还意味着从对立上把握资本主义结构,这种对立引发了资本主义的危机。进而,否定之否定是对社会的革命性改造,通过扬弃异化的劳动、剥削以及阶级矛盾,从而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就此而言,辩证法在马克思这里变成了一种批判性和革命性的社会理论。革命本身作为一种激进的手段绝非目的,而共产主义也非现实,而是绝对理念的变体,一个目标。所谓通过革命实现共产主义,既不可理解为无产阶级专政,也不等于让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准确地说,是为了取消资本主义下的劳动的异化,从而最根本地,实现人的本质,也就是将异化的人还原为真正的人,借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人间最高贵的事情就是成为人”。
由此,马尔库塞通过辩证法,将马克思和黑格尔联系起来,这颇有些青年马克思的味道,但从这本马尔库塞最早的专著开始,却奠定了他一生理论批判的立足点:将人从资本的异化中还原回人的本质。有趣的是,前文引用的黑格尔的话,就原意来说,其实是人(Mensch)最高贵的就是成为人(Person)。两个不同的词译成中文,都是人,而后者更确切说是“仁”,具有本质属性的人。也就是说,经过马尔库塞解释的马克思理论,其根本目的既非取消经济生活,也非某个阶级的专政,这不过是些表现形式,而根本上是还人以“仁”。
因此,可以这样说,马克思针对自身的历史和社会所提出的革命理论,仅仅是指出了达致“仁”的某一条可能的道路,而非必然的道路。马氏指出这条道路,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当时欧洲的劳资矛盾,就如后来深陷西方列强殖民的一盘散沙的中华帝国一样,非有革命和激进的否定之否定,无法走向一种秩序状态。但即便是就此可达致某种秩序状态,其离所谓的理想共产主义仍不可以道里计,毕竟革命只是把牌放倒,如何重来,仅仅从政治经济一条道路观望,未免失之片面。故批判总是必要的,而革命则未必。特别是,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理论只是一种具体化应用,而非抽象的发展,所以有其特定时空的限制,一旦离开这一时空,就意味着得重新回到黑格尔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的辩证法。置换到当下中国,内部市场经济结构略显雏形方始,劳动异化却大肆扩张,境外金融资本虎狼环伺,批判的锋芒究竟继续成为革命的火种,还是以一个公序良俗的社会为鹄的,就显得无所适从。《理性与革命》一书同样没有给出什么可取代革命的良方,但它至少为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困境撤退到黑格尔的理论哲学,从而重新思考革命的最根本目标,如何还人以“仁”保留了空间。
一旦回到哲学理论,不难发现,黑格尔哲学乃至整个西方社会科学整体上都只意味着某条达致 “仁”的道路,其中自然也包括并非居于主流的马克思理论。且不用提,马尔库塞仍沿用的,贯穿黑格尔和马克思理论的本体论思想早已在二战后被语言分析哲学批判得体无完肤,也就是说,任何人或组织,继续将某一西方理论、或是某一理论给出的具体的行动方案视为绝对真理,无论是资本主义命题下的自由观,还是社会主义背景里的阶级专制,都会成为今日学术的笑柄,而且极有可能给本国带来或继续灾难。而另一重启示,也是更为重要的启示还在于,我们大可不必舍近求远,还人以“仁”的道路正蕴含在我们自身的传统之中。问题不在于,批判儒家缺乏批判精神,而是如何借助批判精神,为儒家输入新生命,从而为因资本和虚无而异化的人提供一个安身立命之所。譬如,从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来看,那种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背后所依赖的主体哲学应从经济学中退出中心位置;而时下的伦理错乱,爱从欲,恨从力,隐藏其后的根本上是人非人。因此,从马尔库塞的反对资本异化,到反对经济理性的利益主体,及至反对后现代的文化和道德虚无主义,本书启示给读者的毋宁是这样一条道路,一条现代人如何摆脱异化,回归为“仁”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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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权和社会主义宪法
2008-10-14
金融主权和社会主义宪法
时下秋风瑟瑟,但金融世界的冬天却已白雪皑皑,大片大片的美金从印钞机里如雪片般飘出。97年亚洲危机的受害国们心悸犹存,欧洲诸国已经开始无奈之下的买单。列国时代就此提前到来,主权,尽管不再是政治地理上的、而是经济金融意义上的主权,就此重又回到政治家和学者的餐桌、课堂。人们开始重新咀嚼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一类牛皮筋般的词汇,而有论者则主张续写新教伦理与儒家精神。但对于公法学人来说,或许当务之急则是重新阅读手边的这部社会主义宪法,难道它果真如废纸一张,抑或内中仍然存有大义。倘是后者,则若干年前的“认真对待社会主义宪法”之主张,今日看来并未失言。而口号性的呼唤即便真如部分民间经济学人预测金融危机般,多少有些先见之明,然于学术之铺存和拓展终究殊少助益。原因还在于,理性论证的后续文章匮乏。下面两个链接,是两个不成比例的文章,后者是对前者的评论。其中涉及到的社会主义、规范、国家(没有国家)、基本权利,对照当前的金融危机,定会给人一些新的启示。其中可能涉及到的两个有意思的问题,其一是,怎样理解和表述“党与人民”的描述性和规范性关系?其二,社会主义宪法中的祖国和国家究作何解?
http://www.xianzheng.com/xzxk/details.asp?perID=1022&classId=5&typecat=新作选刊
http://www.xianzheng.com/xzxk/details.asp?perID=1021&classId=5&typecat=新作选刊
(以上链接为“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高级法”)
http://duheng.fyfz.cn/blog/duheng/index.aspx?blogid=389638
(以上链接为“它没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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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能否超越敌人的坟冢?
2008-05-28
人道主义能否超越敌人的坟冢?
生与死,并不是一个正确的两分法。因为生有多种色彩,而死亡只有黑白两色。敌我之争的政治宁愿只在黑白中进行选择,所以,两分法的政治,是拥抱死亡的政治。
——题记
公元2008年,无疑是专门用于记忆的一年,但也是容易令人忽略其他重大事件的一年。当我们整个族群深刻体味着,国际政治就是区分敌友这样一个深刻的实践逻辑,当人们深切地为人道主义沦为政治的奴婢而悲哀的时候,很多学者或许都忽略了,前些年处于国内学术运动风头浪尖,而今已是昔日黄花无人问的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1888-1985),今年适逢其诞辰120周年纪念。然而,智者之忧,言犹在耳,语风过处,却给人以刺痛的感觉。
政治果真就是区分敌友吗?凡是敌人的,就必然是错误的,凡是朋友的,就都是正确的。这一古典哲学两分法的粗劣运用,早在80年代初,就已被我们那一贯以动作迟缓著称的政治化教育所抛弃。好人与坏人的简单分类,伴随着黑白电视的退伍,几乎完全淡出了我们的视野。西方花花世界的多元景观,不仅是我们对西方的认知图像,而且还是我们的榜样。但似乎那时候,我们尚没有被视为对手的资格。因此,你侬我侬的冷战后时代,真让人以为民主自由就是世界历史的终点,就是那传说中的大同社会。三十年只争朝夕的自我异化,尽管连族群自我都无法拼凑出一个自我认知的完整形象,但如此这般的努力,怎么也该在西方发达友邦这些榜样中赢得薄幸之名吧。不曾想,他们的历史记忆和思维方式似乎宁愿停留在几十年前,那个被自由主义阵营视为宿敌的施米特的符咒——所谓政治,就是区分敌友——似乎就此再一次应验。战后,那些自诩为自由代言人的媒体曾不遗余力地口诛笔伐这样一个揭穿自由主义政治实质的叛徒,然而,其所使用的手法,却又是施米特式的。如今,它们再一次践行受批判者的断言,为了对付即将到来的竞争对手,不惜将经济冲突转化为政治斗争,在整个民间展开一场旷日持久的抹黑敌人的文宣斗争。
然而,如果说自由主义是一个实体,而非幻觉,那么施米特对政治的定义,便是这一实体的影子,没有影子的自由主义,完全是一个虚幻的鬼魅,而有影子的自由主义注定了自己在道德上的两面性。对于自由主义来说,自由只属于自己家乡的人民,非我族类,要么自愿臣服于自由的旗下,要么成为自由主义的祭旗者。而是否那种受施舍的自由仍可算是自由,则不是自由主义的分内事。因此,施米特嘲笑道,依你们的自由主义,哪个讲人道,就是欺骗。这不百年难遇的地震来袭,自由媒体们宁愿视而不见。他们确实也抱怨自然的淫威,但却少有对死难者的同情,令他们沮丧的毋宁是,自然灾害打乱了他们对敌斗争的精心部署,给了敌人一个“冒充”正义的机会。他们担心自己家乡愚笨的民众不能识破敌人的奸计,于是以各种方式提前告诫他们:敌人足够富有,不需要你们的帮助;敌人的灾难,是咎由自取不值得你们的同情。甚至科学精神都已不再重要,那种背离科学精神的现世报,也变成自由主义者手中的利器。人道主义,那些捍卫自由民主价值者的人道主义,不能也不愿去跨越汶川这样一个坟头。因为,敌人从来就不在、也不应在人道主义的关怀范围之内。
人道主义止步于文化上的他者,止步于经济上的对手,止步于意识形态制造的无知。自由主义世界,对于具有灾难记忆的人们来说,已经不再令人向往,甚至令人望而生畏。二战浩劫之后,施米特不得不回溯到自己的文化根处,若没有宗教和美国这个远房亲戚,欧洲这个几百年新兴的文明怕是要在二战之后,从世界版图中消失。带着这样一种深深的忧虑,施米特开始了构建欧洲共同体的梦想。政治既然是区分敌友,排斥他者,那么,解决政治斗争之道根本不在于自由主义,而是如何认识自我和他者,利用什么来整合自我和他者,从而化敌为友。体现为一套国内基本权利体系的自由民主,不仅无助于国际政治斗争的解决,还可能受到国际政治斗争的牵连,失去民众的信任。因此,任何人在国际政治斗争中,拿自由、民主、人权这些道德事物说事,特别是将其作为政治命令强加于人,都必然成为自由民主价值的罪人,成为历史的笑料。另一方面,施米特从来也没有抛弃自己对国家内部自由的认同。这种认同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暗示,提醒那些国际政治斗争的受害者,大可不必对自由人权的价值失望,因为你们和自由世界内部的普通民众一样,都是政治斗争中那些政客之间权力角逐的牺牲品。国际政治斗争无关自由民主民主,自由民主也是个弱者,它能力有限,却也不至于到应被鄙弃的地步。而对于国际斗争中处于所谓的自由世界之外的族群来说,最为关键地问题则在于,我是谁,这是政治斗争中判断敌友的前提。可惜,这个问题对于当下的我们来说,不仅西方友邦看不懂,连我们自己也不甚了了。
“我是谁?”逆练九阴真经之后的欧阳锋,不断地问着自己以及他人。现代化的西洋知识,对于从一片破碎山河走过来的我们来说,又何尝不是九阴真经,它不仅可以改变个人的命运、家庭的命运而且是族群的命运。但是,对于西方的认知,以及自身在今生今世多大程度上可以实现现代化和西方化,并不为人知晓。更为悖谬的是,学习了西方几十年,本以为可以获得一个好学生的评价,其实得来的却是别人的不屑、猜忌和敌视。而有感于德国外交一片狼藉的现状,另一个施密特(Helmut Schmidt,前联邦德国总理)以90高龄现身电视台说法,提醒道,“对于我来说,有否民主自由并非中国问题,中国问题是,为什么他们的文明持续了几千年而没有衰亡”(就此问题的详细讨论,可参考拙文“政治斗争的四种思考方式”)。在他看来,尽管中国人表面上,说洋文,吃洋快餐,但内里并没有改变过。可是,这个内里是什么似乎少有人反思。不仅西方人不知道,甚至我们也不清楚。当下我们既不能断然抛弃传统意识形态的形式功能,贸然引入自由市场又产生了诸多困境,而传统的力量似乎并不像那个前总理观察的那样,果真保留完好,我们的宪法也是混沌的泥潭一个,伸手进去什么都能摸得着,什么又捞不出来。可是,只有预先知道了我是谁,才可能判断谁是敌人,而只有对方清楚看到了你是谁,才会做出是否敌友的正确判断。一个尚不清楚自己是谁的族群,一个没有属于自己的国家观和价值观的混沌族群,如何能够摆脱敌我斗争的逻辑,如何能够面对敌人的挑战,不迷失自我。
两个甲子,绝非弹指一挥间,其间伴随着多少瞬间的灾难,顷刻间,数万生命灰飞烟灭。正是在当下的自然灾难中,我们似乎见证了一个政治成熟的民族的幼稚,一个自称走向历史终结的价值的颠覆,然而,这个时候,我们仍旧不要忘记还有施米特。是他,提醒我们,现代化远未完成,任何人不能超越敌我政治,任何人不能意识到,我是谁,我们是谁,都将陷入现代政治斗争的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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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理想作为规范
2008-04-08
闲言絮语:人权与民主是美好的字眼,也是值得追求的理想。但是,为什么人权与民主同时还是国际政治斗争的利器,甚至连政教合一的藏人都可利用的手段,下文可能在局部意义上提供了一个解答。概言之,理想的缺陷在于两点:不具有当下可实现的特征和抽象的特征。前者毋庸多说,关键在于后者,人权的抽象性暗示着对每个个体都是可适用的,都是有利的,然而抽象性内含着结构差异问题,从抽象的人权到具体的个人之间,间隔着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表面上看,抽象性意味着普遍适用性,实际上抽象性可以通过不同的制度结构来表达。一旦,这一内含在抽象概念中的结构差异被忽略,普适性的抽象人权就从一个有争议的抽象理想,变成了具体的政治命令。正是在此意义上,人权这样一个美好的事物,成为野心者的工具。
论理想作为规范
引 言
理想一词重新回归为政治生活和对实践反思后的话题[1],重新在学术话语中占有一个重要位置,特别是在作为一门规范科学,一门研究强制性义务的法学研究中,理想成为理论建构的一部分,不论是国外的包容性非实证主义法学[2]还是当前国内学者提出的“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3],都使得理想成为一个值得几番淘洗的语词,否则营养固有,但易引起肠胃的不适。
然而,这里并不打算讨论理想一词在哲学上的证立问题,即人究竟是优先为一个意识性存在物,还是实体性、社会学意义上的存在;意识是对现象单纯的反射,还是具有能动性。确切说,这里不主要讨论人为什么有理想,而是关注理想作为现实在中国人的精神生命和实践生活中究竟扮演着什么角色,有着什么样的性质,其规范上合理的位置在哪里。
一、 理想作为命令、要求和建议
某一政治理想可谓是过去一代人心中的痛与恨,遗憾的是,痛定思痛之后,无非是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犬儒思想甚嚣尘上,而对此的再反思,却又是理想的老调重弹。世俗化的社会固然令人困扰,但就此简单地强调回归理想,反而表现得左右失据。究其原因,至少是忽略了一点:有理想不等于有某一具体的理想。典型如家长教育孩子,从小要有理想,有抱负,但是开明的家长通常并不会给一个具体的指引,诸如科学家、作家或是大老板,而是依赖孩子个人的兴趣。但那种所谓专制的家长则不然,总是直接将某一具体的理想强加给儿子,将自己平生未竟的遗憾寄望于子女身上。其结果,前者有时会流于放任,而后者除了个别情况外,难免会导致或强或弱的精神强迫后遗症,卡夫卡(Franz Kafka)背负父亲意志的一生与某一代人痛苦的一生正所谓同病相怜。而这也正映照了当前的现实,如果抽象讲每个人有理想,却不能阐明理想在道德意义上的必要性,不能做到因材施教,听者会不以为然;而一旦赋予听者一个新的具体的理想,无异于落下口实:“我才从狼牙中获救,就又陷入你的虎口”。显然,有理想作为一种实践行动的理由不同于要有一具体的理想,问题是二者具体的区别何在。
假使说,理想对于现实生活没有任何指引和规范意义,那么前述的问题便不会存在。但是,既然作为一个规范指引,作为人们实践的行动理由,如“为了理想而奋斗(或献身)”、“实现四个现代化”等,那就有必要区分,理想作为一个命令、作为一个要求(request)或者仅仅是一个建议。著名法哲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对这三者的区别予以详细的分析,在他看来,命令是具有排他性的强行动理由,而要求和建议相对要弱,其中,要求也可以成为一种行动理由,但需要在采取行动之前的诸理由之间进行权衡,如果其占据优势,则应该成为行动的理由,相比起来,建议则既不能成为行动的理由,也不是必须成为权衡的理由,它不过是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理由而已。[4] 但是,这样一种分析就其出自一个强调地方性知识的学者来说,可能并不适合我国的语境。因此,命令在本文中取广义,既包括道德命令,也包括法律命令,不同于拉兹所分析的,命令是排他但不绝对的,在本文看来,命令既是排他的,也是绝对的,法律上命令具有排他性,道德上则有绝对性的一面。要求则应包括三个阶段:首先,要求暗示着接受者必须将它加入到自己权衡的诸理由当中,这具有法律规范意义;其次,要求是否能成为行动的理由,取决于通过一定程序的权衡——当然对于思想内部的权衡,则不具有程序意义;最后,一旦权衡之后获优胜出,则必须成为行动的理由。显然,要求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其中内涵的程序规范尤其意义重大。建议作为思想观念上的理由则不具有规范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作为潜规则的代名词而同要求混用。
那么,理想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在何时何地应以命令、要求或是建议的形式出现呢?对它们之间的混淆就导致了很多现实中不该有的悲剧。当理想成为命令,抽象的有理想所具有的命令性质,就表现为每个人一生中必须有理想,不管什么样的理想,如果没有理想是不行的。倘使仅就思想观念上来讲,在人乃为精神性存在的前提下,这一命令具有重大意义,对于道德自律的人来说,也是具有排他性的;然而,不遵守这样的命令又当如何,现实中,人同时又是一个动物性存在,没有理想照样生活,若非当下利益攸关,谁又会去操心他日洪水滔天,黄沙滚滚。而历史上即便最强的专制也没有能力利用强力(power)拘束住每个属民的心。最为重要的则是,由于它的抽象性,即有理想就行,导致这样一个命令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抽象的有理想根本不具有作为普遍行动规范的能力。正是在此意义上,抽象地有理想可以作为命令,但仅限于观念领域和道德领域,特别是在哲学思想领域,其还有着重要的逻辑推导意义,后文拟详述。与此相对,如果某一具体的理想,无论是共产主义还是市场经济,哪怕是再美好的一个具体理想,作为一个命令强加到个人头上、集体头上,都只会导致意识形态化,无论是共和国早期的大跃进,还是西方文化殖民,都是这种具体理想作为命令带给国人的噩梦。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人们谈理想而色变完全是情有可原的,而所谓的“狼牙虎口”也仅限于在否定具体理想作为命令这一语境下来讲,一旦不存在命令的强制性特征,单纯心理学意义上的担忧则既是不必要的,也是没有用处的。抽象的讲理想作为要求和建议,都是在弱的规范意义上来谈的,所涉及问题不多,值得指出地是其作为建议,往往流于空谈,这便是西方古典自由教育与现代制度化教育之间的区别所在,现代性虽为人诟病,但古典自由教育的结果往往是精英教育,而非有教无类。倘使抽象有理想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成为建议,仅仅是学者书本上的语词,缺乏言行合一的行动能力,那么这个民族沦为几流民族也不难想象。[5] 具体的理想作为要求,却是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法院经常处理的事情之一,例如究竟在人权理想还是美好的生活环境之间如何取舍,在法治国理想与社会福利国之间如何取舍,一旦哪个理想胜出,便从要求变成实际行动的命令。[6] 同理,如果任何学者强调有理想的必要性,而没有提出作为要求,作为可参与到同其他理想进行权衡的具体理想图景,就无法成为学理上论证的对象,进一步也就无法为实践活动提供具体的指引。在这个意义上,当“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表述为:中国法律应该有理想图景,不论是什么样的理想图景时,它确实具有道德命令的优点,尽管这样一种道德命令具有最强的康德哲学的色彩,且无实践规范能力。而如果表述为:“中国法律要有自己的理想图景”这一要求时,暗示着提出要求者同时给出了一个具体的理想图景,作为可参与到学术批判和实践权衡的一个理由,否则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既不具有道德命令的特征,即便具有又缺乏主体特征,同时也不能为学理上深入批判和法律实践上进行权衡提供具体的理想[7],其结果就会不自觉地陷入到“宏大叙事”。因此,任何人在当下强调理想的重要性,希望自己的强调成为学术实践和批判深入下去的行动理由,抑或说通过批判生成新的理想,具体的理想就都是必须被期待的。
或许,理想的真实困境并不在于能不能提出新理想,而是既有的理想如何能够实现。所谓新的具体理想,换种表述方式其实就是,如何找到新的具体理想,实现我们已有的那些美好的理想。因此,让我们先回到抽象的有理想。如前述,抽象的有理想作为命令具有古典教育的特征,在德国唯心主义传统[8]中有着很强的痕迹,但其作为道德命令,只意味着,“你必须有理想,但具体是什么理想则不论”。因此,表面上看,抽象的有理想有别于康德所谓的“范畴命令” (Kategorischer Imperativ)[9],后者作为“规制性理念”(regulative Idee)[10]并非抽象的有理想,而是一个抽象的理想[11]。但是这种差别仅仅表明,后者是前者的一种变体,二者都是形式意义上的有理想,只是后者更进一步,在康德意义上来说,即是先天理想,而非后天经验上的理想。理想作为一种先天形式,内涵于人的目的当中。这样一种理想设定了人的目的,或者说人是合目的的存在,它预设了理想的必然性。但由于它的抽象性,暗示着它如果想要在现实世界取得规范效力,必须进一步具体化。[12]从此出发,联想到孔子的大同世界[13],以及新近提出的“和谐社会”,便会明白,尽管前者从未曾实现,却历万世而颠扑未灭;而后者较之早前的共产主义理想以及大跃进则更为开明,非为意识形态上的改观,而是因为它的抽象性,由于具有抽象性,即便是以(政治生活中)排他性命令的形式出现,但却无法形成明确的义务和强制,因此,和谐社会除了带有很强的呼唤传统意识的成分外,并没有太多政治改革上的提高。而最大的问题还在于,抽象的理想如果没有进一步具体化,或者说,找不到实现的途径,那么任何理想,都不过是镜花水月。
二、 理想的理论意义
然而,抽象的理想除了镜花水月之外,是否就全无用处。这里有必要区分理论中的理想与实践中的理想。实践中的抽象理想一般来讲,由于为现实提供了一个方向和批判的维度而彰显意义,因此难能的是如何将其放置在恰当的规范位置。理论上的抽象理想的存在,则有为思考带来一番新的洞天的功效,这也是“不知生,安知死”与“祭神如神在”的圣人之言内在辩证的精妙之处,可惜后来儒门无人循此道路走下去。
抽象理想在理论上究其根本实为一个假设。假设有一个理想状态存在,是很多自然法学家最常使用的方法,无论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还是当今的罗尔斯。[14]之所以这样一种原初理想状态的设定虽备受争议,却始终不能完全驳倒,原因就在于假设性前提是任何逻辑推理和涵摄(Subsumtion)[15]的必要条件。[16]而今日“敬神如神在”,或者说“信则有,不信则无”得以重新反思,也主要是从神在功能意义上就是一个“假设”,乃是思考得以深入下去的起点处获得启发。在卢曼著名的第十二只骆驼的故事里,理想性假设得到了很好的例释:
一个富有的牧民年迈时立遗嘱继承他的骆驼,按照遗嘱,三个儿子各自继承的份额为老大1/2,老二1/4,老三6/1。然而,到该牧民去世时,骆驼的数量由于某些原因只剩下11头,无法按照遗嘱规定的比例分配,三兄弟为此争执不下,闹到法院,有幸碰到一位聪明的法官。法官将自己的一头骆驼提供出来,正好凑足12只,于是顺理成章地按照遗嘱规定分配给三个儿子,其中老大6头,老二3头,老三2头,剩余一头还给法官。借助这第12只骆驼,法官实现了合规则地、公平按照遗嘱的分配。[17]
事实上,对于身处遗嘱所既定的分配比例和十一头骆驼这种现实中的人来说,便仿佛置身于丛林而找不到出路,此时最理想的情况就是纵身丛林之上,也即假设一个理想的偶数作为可分配的总和数,第十二只骆驼的出现,并不必然一定是法官的骆驼,而完全可以是一个数学方程式里虚拟的数字。但是,正是这种理想化的假设,使人们置身于自己现实的高处,俯视丛林从而找到出路。类似的自由概念也是一样,卢梭这位被康德评价为政治哲学领域里的牛顿,他对自由的发现可堪媲美万有引力之处恰在于此:他假定自然状态中人自由地存在,所以在市民状态中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如果没有假设人自由地存在,那么现实中的枷锁便也不复存在,现实中的人固然更可以逆来顺受,但由此恰恰折射出启蒙所开辟出的道路的深刻之处。
这样一种理想状态的假设,同样出现在关于原始社会(又称为朴素的共产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论,以及贯彻其精神的社会主义宪法当中[18]。今日共产主义理想在实践上一退再退,表明了一个时代试错精神以及明智的务实行为,但由理想在实践上的撤退延展至理论,之前的物权法争论表面上似乎表明,主流意识形态已经退无可退,其实又是一个新的误解。[19] 如前述,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理想作为一种“无神观”的理论,同很多其他西方现代思想一样,也根本上立基于理想作为假设这一基础之上。如果抛弃了这个带有西方文化标签的理想,不仅意味着近百年来包括今天的富强理想根本是南柯一梦,也同样抛弃了自己的传统和立国之本。因为,恰恰是由于理想层面上中西文化具有会通处,才有了西方文化理想在我国这一异域文化中生根发芽的历史事实。因此,关键之处不在于,就此抛弃这个内含财产公有的理想,而是要检讨它的性质为何,原本应该处于一个怎样的规范位置,如何才能不通过政治运动而被贯彻实现。
三、 全民所有作为理想状态
财产全民所有的理想中国自古就有,早在西周时代,天下公有的理想就见诸文字:“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也”(语出《六韬》)。套用现代表达就是,天下,乃人民的天下,天下之财,乃人民之财,简言之天下财天下人共有之。但是这样一个理想仍旧属于抽象理想,只适用于道德领域和理论世界。一旦其成为实践上的命令,由于缺乏实践上的规范能力,因此无论是历史上无数次的农民起义,土地因而分了又合,合了又分,还是直至上个世纪中叶的土地革命,都不过将其作为实践斗争的工具而已,而非理想。所谓天下者有德者居之,由于混淆了理论理想和实践理想之间的区别,糊涂于道德理想和法律命令的界限,取天下者无非是个人的主观意志而已,完全与客观的人民意志无关。政治历史于是变成了美好理想和残酷斗争的两极跳跃运动。建国之后,公有的理想通过立宪成为一个实践上的外在强制性规范和命令,直接将抽象理念上的事物强加到现实和每个人的身上,尽管宪法(1954,1982)上规定有基本权利,也对个人合法所有财产提供保护,但都在一系列国有化和拆迁运动中化为一纸空文。也因此,直到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始终没有从宪法以及它所引领的法律体系中开出财产权主体之间以及且特别是官民之间对峙的具体的宪政格局,尽管这仅仅是一个开端而已。[20]
如前述,抽象的理想适合于作为道德命令和理论假设,就此更合适称其为“理念”;而抽象的理想作为要求,作为可参与权衡的理由之一,实际上意味着回答,如何尽可能实现理想状态,因此抽象的理想作为要求实际上是道德原则和法原则,原则在罗伯特·阿列克西看来,是指理念的优化实现(Maximierung),因此原则暗示着在诸多具体原则之间进行权衡。[21] 每个宪法上的原则都同时包含两个要求(Gebote):(1)原则作为理念必须被优化实现,(2)原则的具体内容必须通过优化(权衡)实现。[22] 原则之所以需要权衡以及能够权衡,预设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利益冲突是存在的,而且是难以两全和兼得的,因此并不存在绝对的规则正确性,而是应该在诸多利益之间寻求最优的答案;另一方面,因为不存在绝对的正确性,因此作为利益格局基本形式的对峙则必须在法律中加以保障,没有对峙,便没有中立第三方的必要性,权衡因此既没有意义,也不可能。[23] 就此而言,宪法上所确立的基本权利和私人财产合法所有,是每个理念和原则的应有之意。任何人承认抽象的公有理想,也暗示着,他接受了基本权利和私人财产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哪个谈理想就是欺骗。
具体到我国的宪法规定,财产全民所有兼具政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双重特征。无论是任何意义上的财产全民所有,社会主义也好,传统天下观的继承也罢,一旦作为宪法原则具有规范上的效力,作为事实上的国家权威,都必然意味着,我国宪法既担当起让所有天下人都能丰衣足食、安居乐业的道德使命,同时还从法律具体处承认基本权利,以及私人财产合法所有的公法对峙格局。在这一意义上,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政治机构就根本不再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处于同一个层面,而是实现这一理念的手段。承认公有财产,并不代表承认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其他代表的权威,决定其权威合法性的标准是该国家有否建立一个对峙的宪政格局。这种格局具体表现为一种个体公民通过国家权威对抗国家权威的立体的均衡的力学结构,在此结构中,国家可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力却不能愈矩,个体可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利却不会愈矩。[24]
从这样一种理想财产关系中,我们或许窥得了和谐社会作为当代新理想的形式意义和实质内涵,可以了解到和谐社会作为理想,当今主流的意识形态,为何竟能给人耳目一新之感,而实质却不然。假使法律要有自己的理想图景,而和谐社会也可算是值得参与权衡的行动理由之一,那么处于原则位置的和谐社会就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必然内涵一个以对峙为核心的宪政结构。如果这种法律理想图景竟然能与西方的法律图景不谋而合,这也算不得是什么意外之事,毕竟我们今天使用的语言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来自于西方的知识资源。然而,虽然连概念都不能超越,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以地方性经验所支撑的普遍性理想模式,一个传统美好理想有可能实现的途径,一个可与西方其他理想进行权衡或沟通的理由。或许,在进行权衡的学理论证过程中,诞生出新的理想图景也未必不能成为期待。
四、 结 语
哲学思考是一种追求普遍性的思维方式,哲学对理想的追求就是其中的一种尝试。带有深深德国古典哲学烙印的当前主流意识形态哲学,用某一特定的理想影响了我们多半个世纪,如今这理想淡出历史舞台,却无合资格的后继者。因此,当有学者提出,要有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这一当头棒喝时,尽管加上法学、主体这些限定词使得这一追问缺乏哲学理据,尽管禅宗的棒喝讲究不立文字,否则一言即错,试问“主体性”、“理想”作为概念哪个不源自西学,但仍不失为对时代精神错乱的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回应。但殷鉴不远,诸多历史上既有的理想图景在实践上的纷繁错乱,必须首先得到条分缕析,然后整合性把握。而前文分析的结论则使我们意识到,此追问仅属于抽象的要求有理想,就此它接受和延续了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但是与抽象的有理想相连的是普遍性,而非主体性,甚至与主体性相矛盾,如果论者不能进一步给出一个具体的理想图景,并且不是作为命令,而是要求,那么也就放弃了参与到学理论证和权衡的可能性,也就谈不上主体性的建立。就此而言,当前的“理想图景”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上是一个分析性的、规范上的问题,不是建立一个新理想,而是使既有的不同层面上的理想各安其位,从而找到实现理想的途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任何人谈“理想”,首先得明白什么样的理想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规范效力,它不仅事关理论,而且牵涉到每个人的具体生活和福祉。
[2] 这种理论的当前主要代表是德国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参见氏著:Begriff und Geltung des Rechts, Freiburg und München, 1994. 这样一种观点,在现实出发点上主要是基于对二战纳粹恶法的反省,可参见[德]G. Radbruch,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1946), in: Gesamtausgabe, III, A. Kaufmann(ed.), Heidelberger, 1990, S. 89.[4] 参见[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 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页11-14,19。 此处使用拉兹的区分,并不代表作者同意他的法是主张权威的观点,相反对于道德性理想所具有的绝对命令特征,更认同康德法哲学的使用,参见I. Kant, Metaphysik der Sitten, Einleitung I und III, AB 6, 14 ff.(康德著作的页码沿用德国引用惯例,都以皇家科学院出版社为准,以下同) 以及Ralf Dreier, “Zur Einheit de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 Kants”, 载于氏著:Recht-Moral-Ideologie, Frankfurt am Main, 1981, S. 286-315. 而非实证主义的观点。但不可否认,拉兹的区分和分析是具有重大意义的。[6] 注意,这里的理想作为要求实际上也是在法原则意义上来谈的,关于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参见R. Alexy, “Zur Struktur der Rechtsprinzipien”, in: Bernd Schilcher/P. Koller/B. C. Funk, Regeln, Prinzipien und Elemente im System des Rechts, Wien 2000, S. 32[7] 事实上,邓正来想要表达的是“中国法律要有找到属于自己的理想的理想”,但这样一个理想确切说并不能算是具体理想,仍属于抽象的有理想,就相当于“每个人都要有找到适合自己的理想的理想”,因此它并没有提出一个可权衡的对象,也就不能作为要求。参见邓正来:前注3,自序部分,特别是注解3。[9] 康德的范畴命令,“如此行动,就好像你的意志的内在箴律任何时候都能同时又是普遍立法的原则”, 参见I. Kant, 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Frankfurt am Main 1974, A 54/S. 140.[10] 关于规制性理念与构成性理念的区别,参见I. Kant,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Frankfurt am Main 1974, A509/B537/S.472; 以及[美]Lewis White Beck, Kants „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übers. v. Karl-Heinz Ilting, München 1974, S. 178.[12] 康德为此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将先天(apriori)理想转化为伦理共同体和法律共同体两个现实世界的后天(apostriori)理想,在后者,先天理想就具体化为一个自由民主的共和国。参见I. Kant,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 Hamburg 2. Aufl. 1998, S. 11 ff. 也可参见Ralf Dreier, 前注4文。[13] 参见《礼记》之“礼运篇”:“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 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即鰥) 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已。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14] 总体来说,自然法学家都是在因果逻辑关系上运用理想作为假设,这有别于后来凯尔森在归责(Zurechnung)逻辑上所运用的假设。两种逻辑关系的区别,在凯尔森看来,是理想作为道德命令有别于法律命令(或者说被误用为政治命令)的关键所在。[15] 涵摄(Subsumtion),是指一个法律适用的推理过程,也即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其最基本的逻辑结构形式就是“如 果,那么”。它通常包括四个必要的步骤:1、事实性前提;2、法律上的界定;3、涵摄(如果,那么);4、结论。[17] 参见[德]Niklas Luhmann, Die Rückgabe des zwölften Kamels, Hrsg. v. Gunther Teubner, Stuttgart 2000, S. 2 ff.[18] 仔细观察我国宪法,可以说它是一部充满了理想,对未竟事业具有执著精神的宪法,很多条款与其说规定了国家的任务,不如说规定了国家的理想。如在我国宪法篇幅甚巨的序言中写有:“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以及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四条第三款后半部分“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民族现代化 国家统一与政治民主
2008-03-31
民族现代化 国家统一与政治民主
哪个讲少数民族独立而不提现代化,都是欺骗。——题记1
现代化是理解少数民族和汉民曾有的共同命运的钥匙,却并非答案——题记2
大乱之后必有大治
2007-12-30
民主如龙,有爱多似叶公;
专制若虎,哄拍鄙胜周伯。
——有感于人心之乱,聊以此文告别07。
大乱之后必有大治
——文风、语言与民主政治(三)
迄今为止,康德在哲学史上的地位都 是不可撼动,几无后来者可替代的。而康德之核心贡献何在,当然不是他那句为人津津乐道的名句——头顶的星空和内在的道德律,而是在于,康德哲学将人类的认 知能力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近几十年来的语言哲学,以及今日名闻遐迩的哈贝马斯、普特南的当代哲学,虽然确实有令人耳目一新之处,却大抵未脱出康德的认识 论框架,更确切地说,都属于康德哲学的变体。然而,评价当代哲学的历史意义和价值,非本文主旨。而之所以由此开始,实因这背后隐藏着一个浅显的道理:康德 越是难以超越,说明个体的理性能力越有限。穷学者数百年智慧之功,在认识能力上也不过限于以康德哲学为主的可数的几次重大的跨越。康德所强调的理性的潜 能,从而由此推演出具有道德心的受启蒙者,自他之后,并未出现什么实质的进步。相反,现代技术将更多的人紧紧地裹挟在一起,其复杂的关系,越发令人乱花迷 眼,不知所措。因此,既然人的认知能力如此有限,确切说,认知是如此之难,民主所强调的,每个人都有权参与公共生活,发表自己的观点,固然在共同体的价值 决断层面上,承认民主参与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毋庸置疑。但是,由此也引发了统一和分歧之间的紧张。这种紧张关系,如果仅仅限于言谈层面,自然问题不大;但 是,一旦处于共同体急于行动的阶段,则难免贻患无穷。而更具启发意义的地方在于,民主自由与良好秩序之间的关系背后,或许隐藏着一些其他不易为人见的因 素。一个社会处于良好状态的原因,并非全仰赖于民主自由本身的价值,而民主自由得以确立和有效运转,可能与特定阶段的人心密不可分。因此,厘清这些关系, 对于正确认识民主政治,意义重大。
魏 玛德国从一个开创了社会经济权利的宪法国,最终堕落为邪恶的第三帝国,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一个悲剧,理由不一而足。其中一个明显的制度上的原因,是 当时议会中,小政党众多,使得议会难以形成决断所需要的多数,从而为纳粹党通过民主之路上台主政,大开门户。也就是说,是时由于实施了民主政治,在统一性 和意见分歧之间制造了强烈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使得国家在政治经济政策方面缺乏行动能力。社会问题不能及时得到处理,民主政府虽然让人们享受到了投 票的快感,却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此种政府治理能力的怀疑,从而产生了民主程序给反民主程序和制度者以对民主政府投反对票的机会的悖论,结果为非民主力量僭 政留下空隙。因此,魏玛德国缺乏足够的经验,驾驭民主价值,使其无法在保障民权和处理社会问题上,找到平衡点,至少算是魏玛失败的教训之一。而这一教训, 也为人们进一步观察战后德国的政治实践有所提醒。战后德国的政治安定和经济效率,在多大程度上可归功于一个良好的自由法治国的确立,以至于能让当前的德国 主政者,以及背后的68一代学人那么坚信,自己所谓的人权价值如此了得,可以径直适用到国际关系上,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反之,如果不单单是因为民主自由带来了今天德国的民权有保障,民生有余裕之局面,那么隐藏在民主人权光环背后的深层原因又是什么。
说 起来,当前世界唯一担得起人类“政治活化石”的共同体,似乎也只有中国。尽管千数年来无能走向民主政治,难免让人扼腕,但丰富的政治治理术,却无疑是一座 迄今未被学术挖掘的金山。人们坐拥金山之上,却宁愿用半生不熟的外来语拼凑自己的政治观点。到是不谙西学的政治家不乏政治上的神来之笔。远的不说,如香港 和澳门的顺利回归,背后所体现的搁置的艺术,为生硬的法理逻辑注入时间之维。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丰富的治理术,甚至渗透到每个国人的言行里,令人对 西方的民主制度能否应付具有中国特色的“刁民”心生疑虑。念及此,一些流传甚久、历史上不乏实践例证的经验性政治话语,如“大乱之后必有大治”,就非常有 转化成知识的必要。
经历多年的战乱之后,人心思安,故大乱之后总有大治。这既在历史上有例可循,也已深入日常人心。但这又不过是一种经验性的说法。因此关键在于,这种经验性的判断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知识的确定性。基于此,更有意义的问题是,为何会乱,达成的又是怎样的治理。
统 一一词,对于秦朝之后的中国,就不是什么陌生的 话语。但是,为什么秦始皇立朝短短几十年之后,便有人站出来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仅仅是因暴政吗,抑或是,秦朝之统一虽销六国之兵,却尚未找到统一国 家(此一国家非为民族国家,而是意指一个政治统一体)的意识形态。而当时之焚书坑儒,离有意识地建构一种具有同一性的政治意识形态尚远,相反,却制造了更 多的异己之心。而以当时之技术手段,指望通过强力保持对辽阔幅员之内各郡县的控制和驾驭,几无可能,遂有伟业多短命之说。因此,大乱之后未必有大治,新开 端并非立宪的充分条件,立宪反而可能会为随后的混乱种下祸根。大乱也不限定于战乱,隐藏其后的更为根本的则是观点之乱。董仲舒之后,儒家之微言竟能有大 义,当然与其实质内容密不可分,但也还有其单纯形式上的意义。恰恰后一点,构成了大治的必要条件之一。由此,儒家思想定为一尊,首先表现在其形式价值之 上。任何秩序状态都需要一种思想作为其主导意识形态,如果当下以及内部不能生成,则需要求助于历史或外来文化。而某一思想若要发挥统一共同体思想分歧的功 能,则产生了另外一个条件,即该思想必须具备合乎共同体当下状态的行动能力,否则若不能发挥作用,则对于共同体的建构毫无实践意义。即便一种思想在理论上 逻辑自恰,道德情操高尚,却终究是纯粹精神性事物,离日常生活过远。正如凯尔森的基础规范,若没有某一次具体的立宪行为,从基础规范中绝不可能落实出一个 实证法体系。由此,可以确定,大乱之后有大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确切说,大乱只是促成大治所需思想统一的条件的一个诱因。从大乱到大治之 间,还需要其他条件,其中首要的则是具有统一能力的思想意识形态。然而,也正因为是诱因关系,大乱这一前提往往为人所忽视,特别是大乱为理性所避讳,结果 在否定导致大乱的因素的同时,忘记或回避大乱所具有的积极的一面。
以 此重观魏玛之德国。是时,科技不可谓不强,文化不可谓不兴,巅峰时,魏玛德国尽揽诺贝尔之桂冠;而民主制度也是实至名归,立宪、选举、议会、党争,无一不 有;思 想界更是百花齐放,自由主义、共产主义、社团主义、国家主义。然而,动荡的时代,人心浮于海。底层民众关心生计远甚于自由,学者们关心自己观点的道德以及 逻辑立场远甚于现实的挑战,治国者忧心宪法的落实远甚于统治内在的统一。即便国家法以学科的力量关注政治发展,民主自由这种鼓励观念分歧以达力量制衡为机 制的政治制度,根本无法适用于一个内外挑战过于严峻而急需行动的新兴共同体。因此,那个时候,谁能让多数精英闭嘴,方能取得政治的行动能力,应对内外挑 战。可惜,用于政治统一的民主自由,内在精神却是鼓励分歧,逻辑悖论的尖锐化,导致共同体无法在总体认知上达成一致,尽管个别人学识深远,却对共同体整体 认知毫无影响。而偏执是一种极有效地调动民众感性力量的方法,特别是在失望情绪蔓延的时刻——当然,偏执者往往缺乏自控能力也是其中固有之意。故第三帝国 的到来与快速衰落,与史上凭借武功治天下者何其似也。然而,纳粹的滋生虽然令人意外,却也是人的精神状态中固有的一种性格。对于战后来说,关键的问题并不 在于对第三帝国的价值判断,而是悲剧之后,人们是否认为它是悲剧——一种人力难以抗拒的命运;还是简单视其为一种意外的恶,从 理性体系中屏蔽之。战后的德国,纳粹成了所有知识的过滤器,凡和纳粹有些关联的人及其思想,都失去了发言的资格,民主自由终于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整和国家 的唯一的意识形态。人们以为民主自由完全可替代自黑格尔以来强调共同体同一性的传统,其实民主自由思想自身所充当的就是整合共同体的统一意识形态。这一层 形式的意涵,才是战后凝聚德国的力量,其背后却直接关联着纳粹这样的原罪。足见,民主自由的光环,重点在其成,而不在其源。根本上,民主自由是一个价值和 功能的混合体,这一混合体抽象上可用辩证一词含浑带过,具体处却是一个共同体学习和教化的功能化过程。这一过程的难度之大,常常为人们用政治成熟匹配之。 只有一个政治上成熟的民族,才具有谦逊的学习态度,才懂得对价值与功能的灵活把握。但是,即便是历史上具有丰富政治经验的民族,或者所谓以理性著称的民 族,其教化的过程仍旧会以某些惨烈的形式出现,这种惨烈形式往往具有激进的人格特征。如文化革命很有可能与少年毛|泽|东的经验性认知相关,氏曾坚信通过艰苦的锻炼,可以彻底改造羸弱的体格,足可“自信人生二百年”。
就 此而言,战后德国选择民主自由,既可在部分意义上归功于战乱,同时,新时期推行民主自由,其实质内容已非建构的重点,新的基本法较之魏玛宪法没有什么质的 变动。更为重要的是形式意涵,民主自由成为思想过滤之后的优选,从而为废墟上的共同体提供了统一思想的意识形态。正是对康德哲学支撑下的人的尊严的选择, 使得战后空虚和自卑的德国,重新找到了精神力量,并勇于承认战争的错误。但是,这一意识形态的确立,仍旧内含着过高的认知要求,因此,对于一些缺乏历史感 的政治家来说,就难免会误以为人权民主价值上的普适性等同于任何阶段的普适性,从而将共同体的意识形态,转变成较之国内政治更为复杂的国际关系上的意识形 态。而从长远来看,如果共同体没有找到政治教化的有效途径的话,这种政治必将滑向不断堕落的境地,随着外来挑战的加剧,以及内在机制运作的老化,新的危机 并不会太远。
恰恰在这点上,一句简单地大乱之后必有大治的经验性话语,其洞察性胜却无数逻辑推导。这句经验性话语的价值,其实并不完全在于其表达了大治的诱因所在,不存 在从石头缝里蹦出的大治,而是它将一个政治实践的历时性过程表达出来。通过此一经验性话语,我们也可以更为清晰地洞悉自身的政治。一方面,社会主义的马氏 话语的实质内容已经不再重要,当前只是其形式意涵发挥作用,如果共同体不能统一在这一意识形态之下,任何意义上的现代化进程都无法展开。那些一味纠缠于 “原教旨”的马氏话语以求批判现实的努力,都可算是缘木求鱼了。另一方面,文革的意义对于经济建设正可适用于此一经验性话语,但是,二者之间仅限于纯粹形 式意义上的关联。而尤为重要的还在于,此种形式意义在当下还未能完全展开,其上承强人政治的余泽,随后却迅速堕入到平民政治的商业浪潮之中,因此,其中虽 蕴含着巨大的知识可能性,却仍旧是个未知数。再则,由上可知,当前政治已经进入到具体内容的融贯阶段,国家治理者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受惠于传统的经验性政治 话语。因此,何时民主政治能够获得一尊之位,首先依赖于将这些经验性话语转化为具有知识上确定性的科学话语,从而缩小国家治理者、知识人和日常生活之间的 距离。设若此路不能伸张,治理者仍旧左右于经验性的任意,那么治乱的循环是否可以就此打住,恐怕就是一个不太神秘的未知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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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一本新书 《法律,权利和商讨》
2007-11-24
法律、权利与商讨
Edited by George Pavlakos
(封面系Alexy家中的一幅画)
目录
1 The argument from justice, or how not to reply to legal positivism by Joseph Raz 17 2 An answer to Joseph Raz by Robert Alexy 37 3 Why law makes no claims by Neil MacCormick 59 4 How non-positivism can accommodate legal certainty by Stefano Bertea 69 5 Two concepts of objectivity by George Pavlakos 83 6 Discourse ethics, legal positivism and the law by Philippos Vassiloyannis 109 7 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the structure of rights : on the place and limits of the proportionality requirement by Mattias Kumm 131 8 Proportionality, discretion and the second law of balancing by Julian Rivers 167 9 Human rights and the claim to correctness in the theory of Robert Alexy by Jan Sieckmann 189 10 Three-person justification by Jonathan Gorman 207 11 Law's claim to correctness by Maeve Cooke 225 12 A teleological approach to legal dialogues by Giovanni Sartor 249 13 The claim to correctness and inferentialism : Alexy's theory of practical reason reconsidered by Giorgio Bongiovanni and Antonino Rotolo and Corrado Roversi 275 14 The concept of validity in a theory of social action by Carsten Heidemann 301 15 The weight formula and argumentation by Bartosz Brozek 319 16 Thirteen replies by Robert Alexy A philosophical system is not what one would expect to find in the work of a contemporary legal thinker. Robert Alexy's work counts as a striking exception. Over the past 28 years, Alexy has been developing, with remarkable clarity and consistency, a systematic philosophy covering most of the key areas of legal philosophy. Kantian in its inspiration, his work admirably combines the rigour of analytical philosophy with a repertoire of humanitarian ideals reflecting the tradition of the Geisteswissenschaften, rendering it one of the most far-reaching and influential legal philosophies in our time. This volume has been designed with two foci in mind: the first is to reflect the breadth of Alexy's philosophical system, as well as the varieties of jurisprudential and philosophical scholarship in the last three decades on which his work has had an impact. The second objective is to provide for a critical exchange between Alexy and a number of specialists in the field, with an eye to identifying new areas of inquiry and offering a new impetus to the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To that extent, it was thought that a critical exchange such as the one undertaken here would most appropriately reflect the discursive and critical character of Robert Alexy's work. The volum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each dealing with a key area of Alexy's contribution. A final section brings together concise answers by Robert Alexy. In composing these, Alexy has tried to focus on points and criticisms that address new aspects of discourse theory or otherwise point the way to future developments and applications. With its range of topics of coverage, the number of specialists it engages and the originality of the answers it provides, this collection will become a standard work of reference for anyone working in legal theory in general and the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in particular.
文风、语言和民主政治(一 )
2007-10-28
文风、语言和民主政治(一)
是什么让人有言说的欲望,是否每个人都能有效地言说,每种言说风格是否具有合法性,其实既是一个认识论上的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实践的问题,既是一个民族主权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民主内涵的关键性难题。
金庸先生在当年同池田大作的对话篇中,以文学应该有趣为自己的武侠通俗文学辩护。构成今天金庸先生在中国文学史上一尊之位的,恐怕首先确实和有趣相关。没有 令人耳目一新且展现想象力的武打描写,所谓背后的历史线索和动人的爱情故事,同那些早已被人遗忘的诸多文字一样,都不可能进入到今天某一代人的集体记忆 里。但有趣意味着口味,即便是在业余生活枯燥,风行武打小说的时代,这些有趣的文字也处于主流意识之外,被很多人视为浪费大好时光的低级读物。因此,即便 武打小说像糖果那样,可爱可口,总会在另外一些人眼里,不过是肥胖、不利健康的代名词。因此,文字的风格,从不该受制于读者的口味,而是以书写者个人情绪 和书写对象的特征为圭臬。学究一点,就是指文字本身的客观化问题。不同人的口味不一,不代表文字本身应该迁就阅读者的口味,四平八稳也好、含蓄内敛也罢、 抑或是刻薄讥诮,对于言说者和受众来说,都是可自由选择的。所谓的专制,其实正是对风格和趣味的压制,言说者不再有情绪,受众不再有选择。依稀记得那样一 个时代,其实正是金庸先生如此红遍大江南北的根本原因所在。
时代不同,人们的情绪和口味自然会变。鲁迅先生遭到一些文学专家的反对,某种程度上既同鲁迅先生的文学造诣无关,也无关批评者的认识水平,而是因为,非以激 进批判和呐喊的姿态,无法撕开传统厚厚茧层的时代已经过去,作为主流的文学口味已经改变,因此,与其说,批评鲁迅先生的文字风格,不如说只是让鲁迅先生退 出主流,而还原为多元文字风格一极的原身而已。而后者尤为重要,因为,传统在打破的同时,也在形成新的惯性,在没有寻找到一个确切且有益的方向之前,鲁迅 先生的文风总是必要的,而且是非常强有力的。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也会面临情绪型的表达,在没有变成毫无根据的武断和市井骂街的恶语之前,都属于多元风格中的一种,具有其文学语言上的合法性。
当然,对于语言哲学来讲,文风充当地仅仅是强化沟通的角色而已,其所面对的受众特定化为某一部分人。人会有言说的欲望,便不只是希望自己的语言是私人语 言,从话一出口,句一写成,都暗示着言说者与他人交流的欲望和主张,这种交流和沟通的普遍性越高越好,就像博客追求的点击率,尽管其背后也隐藏着很强的功 利心。因此,文风只是为了更好地传达言说者的观点,这属于私人自治的范围。更重要的是,言说者想要说什么,希望别人能听到什么,听者又能理解多少,这却和 语言作为一门技艺和沟通生活世界的手段紧密相关。施米特曾在深陷囹圄之后,深有感触地说,母语里面才有政治。这句话其实也可以这么表达,母语里才存在民 主。民主意味着每个共同体的成员都有权参与到公共表达之中。但是有权,并不代表有能力,且不论语言的内容,倘若不具备形式上的语言能力,民主权利就是一句 空言。
解释这样一个现象,或许借助语言哲学可以更好的说明。自不世出的维特根斯坦之后,大半个世纪以来,语言哲学已经深深地渗入到各个社会科学之中。对于今天国内 的法科学子来说,若是涉及到法哲学和法理学,恐怕更怀念古典哲学引导下的法哲学和方法论,毕竟马克思理论提供了一套基本的概念框架,而西方新的语言哲学则 在国内忙于各种运动而重塑自我的时候,制造了太多新词和概念,学习语言哲学或者是吸收了语言哲学成果的其它学科,不异于学习一门新的语言。而后者是在语言 哲学作为科学的意义来讲,在这一意义上,熟练的把握新概念,精确地运用,是衡量语言哲学这门学科和职业的重要标准。不具备这种基本的技能,那么在语言哲学 这个以语言为对象的领域,就没有发言权,即便你可能有一个很好的发现,觉查出语言哲学的缺陷,但在你没有掌握语言哲学的基本概念从而具备表达能力之前,你 都不具备发言的能力,从而失去发言的资格。但你也只能抱怨语言哲学的晦涩难懂,而不可能说,你失去了民主权利。
而这恰恰揭示了民主和人的语言能力和认知能力直接相关。民主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参与,其中首先就预设了每个人都有足够的语言表达能力。但是,这种抽象的讲 法,会让人以为民主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对每件事情都指手画脚,都可以对其它人的观点,做出合理的判断。其实,这既是对民主的乌托邦理解,也因此将民主庸 俗化,最终破坏了民主的价值。在中国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则是外行领导专家。非专业的领导者,其所享有的已经是比权利更高一个层次的权力,但是你能想象,让 一个学党史的专家去评价航天专家的业务水平吗。回到施米特的问题,为什么母语里面才有政治,母语意味着语言表达能力的最高层次,意味着对某一相关领域达到 相当的专业能力。因此这句话,其实可以引申为,只有政治为业者才有政治,这个以政治为业者是在广义上所言,即不仅包括政客、还包括政治学者,以及其它具有 深厚政治和生活阅历的共同体成员。以孔夫子的天赋,却仍然要到60岁 才可以从心所欲而不逾矩,何况普通人呢。因此,现代西方主体哲学的缺陷并不在于,其鼓励人的自我启蒙,而是在于,它激起了每个人的政治雄心,却没有提供相 关配套提高每个人参政能力的方法,再拓展一点,放到国家法里观察,则是让小的族群自以为是,却又没有提供可让其提高自立能力的手段。如果能够理解这一点, 那么所谓的公投所能表达的只是卢梭所谓的众意,而非公意,最终可能会将人民推向一场悲剧性战争,就应不难理解。
近代以来,西方强势文化的首先表现就是,强国的语言是世界性语言,或者说是国际政治语言。弱小民族的国民改变命运的一条途径其实就是掌握强势民族的语言。 但是,究竟几代移民才能真正参与到该国政治的讨论之中,到能参与到该国的政治讨论,是否还能再看出所谓移民的痕迹,百年来实践业已有确切地证明。民主政治 的语言能力依赖性,以及更进一步,其背后的专业属性——即便可以说是现代化的结果,但实际上现代化只是加深了这种复杂性,都决定了言说者和听者之间沟通的 艰难。面对此一困境,沟通所需要的就不是言说者和听者如何互相迁就,而是各自保留在恰当的界限之内。而什么时候共同体的成员对此火候的把握成熟了,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国家有效实行民主政治的前提。
谁的命运,怎样的共同体?
2007-10-17
谁的命运,怎样的共同体?
命运共同体(Schicksalgemeinschaft)一词, 出现在执政党大会的报告里,足见国家治理在不断地寻找新的知识资源。这一语词在当前欧盟宪法和欧洲统一的讨论中频频出现,而两德统一前后则是德国政法学者们的抒情用语。不过,如果政治口号除了抒情之外,还想有引发行动的价值,就有解释的必要,就有必要追问一下概念的运用者,这命运是指谁的命运,可供期待的共同体,又是怎样的共同体。
命运,其实是偶然性的代名词,俗点讲就是缘分,这恰好同现代民主自由所主张的人有勇气运用自己的理性相悖。如果没有明确的解释,就使用这样一个概念,很容易被人质问,既然历史上与你相逢,纯属偶然,现在流行跨国婚姻,本小姐就是不想和你过了,为什么不行呢,从一而终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显然,这种命运的讲法,可能会适得其反。
共同体一词成为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确实具有去意识形态化的作用。可问题是,中性的共同体,只意味着群体人聚居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切都还有待进一步具体的定义。仅仅因为两岸很偶然地在地理位置上相邻,目前属于同种语言的共同体,就具备统一的条件,似乎历史上的先例不多。尤其是,另一方正在着力推行去传统化,双方已经越来越缺乏可供发现同一性的前见(Vorurteil),可供利用的文化认同资源。因此,除了武力统一的选项之外,什么样的共同体,是具有统一诱惑的共同体,才最为关键。如果没有具体的界定,而空谈命运统一体,怕是只会让人相信,双方的距离已经越来越远。问题虽不此于此,毕竟和平协议的邀约一出,表明还有时间。但是,值得指出的一点是,命运共同体的命运,至少部分决定于今后国家法理论的发达与否,这一命运,同百余年来中华文明区的悲惨命运直接相关。而正确理解的命运,意味着对苦难过去的担当,任何独立的念想,无非是对现成优势文化的攀附而已,根本上是一种自私和逃避。看看那所谓台独者的宪法,如果说宪法也有版权的话,再没有比这更符合盗版的标准。可政治野心者如是本也无可厚非,但真正愿意担当命运者,必须回答,我们,大陆和台湾的人民,究竟是谁,我们究竟想要怎样的共同体。
野心家终将随风而逝,担当者与共同体永存。
民族自决权的逻辑缺陷
2007-09-24
民族自决权的逻辑缺陷
海峡那边风云激荡,这边厢,达赖的喇叭吹到了德国总理府。政治虽然正大光明地说,咱玩的就是策略和诡计,但过于露骨的奸计,除了令人不齿于其智力水平外,多少对人性的看法又凭添几分幽暗意识。也正是这样,忽然觉得,平生摊上一个伟大的政治家即便不能直接惠及小民,但对于那些大手笔的韬略,也能有艺术般的享受, 当然了,伟大的时代通常百姓日子过得比较惨烈,所以远远地看看就好。但是,即便没有伟大,总也有些坦诚吧,小布什虽然平庸了一点,但直率地可爱,天赐良机不用白不用,如果再把伊朗搞定,可是为美国赚得了今后数十年的经济利益。可一贯自称政治成熟的德国,却选了那么一个有心理阴影的女总理,凡是和社会主义有关的东西就看不过眼。这也到罢了,如今将那个是农奴专制出身,却同样受到社会主义伤害的喇嘛请到总理府,趁着中国现在台海问题缠身,无暇他顾,自以为得计,殊不知政治上的作秀,其实刺激了几乎大多数中国人的民族感情。一个专心修饰自己过去的人,如何能指望她会仔细聆听一下另一个民族的文化呢。问题是,这些领导人可都是民选的,为什么却自觉或不自觉地不断地败坏民主的门风,看来世风日下一词,不单单可以用来形容国内的情形。
可话又说回来,功利地看,谁又能说民主不是一个好东西,它不仅可以对内带来长久且相对公平的社会秩序,对外还可以作为国际争夺的利器。在国际法领域,与民主直接相关的就是民族自决权。阿扁的法学功课不错,其实也就是西洋知识学得不赖,深谙民主对于西方所具有的面子功能,其实和达赖在西方求生存的策略并无二致。若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民主能被人拿来说事,也不是一个巴掌的事情,但在民族统一这个问题上,民主和统一之间还是有个高下之分的。战争终究是个凶器,而且,是否使用武力,也不是码文字人说了算,但至少要分清是主动亮出凶器,还是被逼不得以亮出凶器。因是之故,仍旧有必要在民族自决权和统一这个问题上,权衡出个高下,就算不为民族立场争,至少不要被食洋不化的人欺骗。
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根基无非是主体哲学,方法则是类比适用。也就是说,既然每个人应该自治,那么每个民族共同体也应该自治。这一思想当然也有宗教上的痕迹,即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宗教信仰。自卢梭之后,则同人民主权紧密相关联。直到现在,民族自决权被其实并无效力的国际法作为一个基本原则,来决定一个民族的地位。但是,毕竟它属于当前各方面实力都占优的西方文化的主流意识形态,在方便的时候,民族自决权是可以用来出兵的借口。夫子也说过,名不正,则言不顺,出兵总得师出有名,不然道义上先输了,就算不对上帝负责,也要按照自己的传统,对历史有个交待。
但是,民族可否等同于个人呢,显然这个类比适用跨度有点大。尽管说,部分个体确实会有精神分裂的可能, 但总体来讲,每个人的内在意志与外在行动是保持统一的,若非一定的缘由,不会选择自我伤害的怪异行为,或者是自我牺牲的义举。所以,个体自治所依赖的人的内外统一性是可以成立的。毕竟,自家冷暖自家知。而就个人自治的历史意义而言,则更多的是反对外部强力的干涉,尤其是针对未经驯服的国家权力,但这同时也排除了,个人自治绝不等同于无政府主义,个体是弱小的,不仅不希望别人欺负,经常还需要有人保护,所以个体自治并非绝对,承认个体自治,是要求建立一套制度,而非将其价值绝对化。
那么,这样一个内涵辩证性质的个人自治,是否可以无排异地移植到民族这个集体性概念上呢,恐怕其引出的麻烦绝不比外科移植手术少多少。且不论,共同体具有一个共同的意志是否纯粹是个幻觉,即便推定有,那么这个意志如何能够得到,如何能够证立,从来都是一个政治哲学上经久不衰的难题。但是,民族自决权还摊不上这些难题的考验。因为,这个概念本身预设了有一个民族预先存在,然后,由这个民族通过表决的方式,决定自己的归属关系。那么,如果这个预设的民族是无争议的,进行表决岂不多此一举,如果是有争议的,那么,参与表决的人数就是有争议的,由这个有争议的人数表决出的结果,如何能够保证是无争议的呢。将这样一个例子比对大陆和台湾,简直再清楚不过了,一句话,凭什么由居住在台湾的人来决定台湾的地位。所以呢,民族自决权根本就是一个逻辑不清的理论,用这样一个理论来决定某一个有争议地区的归属,与民主这一价值本身实在没什么关系。
退一步讲,即便回避民族自决权本身的逻辑悖谬,那么民众投票真的就是公意吗。卢梭在划分公意和众意的时候,特意提醒人们,“人们总是想要最好的,但却并不总能看见它”,我再狗尾续貂一下,“虽然有时它就在人们的眼前”。并不是所有人都爱好和平,认为所有人都爱好和平,说白了也是一个逻辑上的误解。就好像说,每个人都是怕死的,所以,每个人都会厌恶战争,因为战争也可能会导致他的死亡。这在逻辑上也是错误的,因为,从可能性推不出必然性,总有人会在战争中幸存下来,总有人以为战争不会波及自己,所以,总会有人错误估计形势,挑战底线,如此一来,表决的结果即便在程序上很完美,在卢梭看来,这充其量不过是众意而已,战争如何能够成为民众的福祉呢。
那么,什么才是属于台湾的公意呢。这确实不是一个很好回答的问题,在主体哲学不敷适用的时候,当前流行的主体间性的商讨理论,或许能够提供一些启发。但事实上,商讨理论的证立仅限于言谈规则,对于实践上的行动,则鲜少突破性的建议,特别是在其对规则效力的证立上,基本上属于一个价值系统的内在循环,如果没有一条基本的语法规则就不可能对话,也就是说,民主对话和商讨,都是基础价值决断,也即文化认同、或者干脆是统一之后的事情了。如果说,它可以带来什么具有确定性的见解,也仅限于并不新鲜的反证,即没有交往和沟通,就不会有一个合意,因此,可以预见到解决统一的道路似乎只有一条,即诉诸强力,而保证当前和平的办法,就是在找到实现文化统一的道路之前,维持现状。
可见,以西方当前主要的哲学思想,试图在自由和民主的价值引导下,提供一条解决未定领土的归属问题,在当前的国际关系领域仍旧处于一个没有理论统一的阶段。任何人主张自由民主的制度,在逻辑关系上,都只能是在或文化认同、或武力统一之后的事情,就此而言,统一远远比民族自决权更具优先性,这不仅是理论上的结论,而且也扎根于人类的历史经验。无论是俺们的春秋战国时代,还是德国当年为了寻求统一,国家法学无不将统一列于自由之前,以及饱尝两次大战之苦后的欧洲,至今不能放弃统一的抱负。而当前台海问题上,在文化层面,并非表面上看到的两种制度之争,而是传统的大一统思想和西方的民主思想之争,确切说,只是两个新近习得西方技艺,双双抛弃传统的中华文化区,再也无法找到可供身份认同的文化基础之后的争执。由于双方原来共有的文化传统都被以各种形式的革命和改革消解掉,对过去共同的传统都失去自信,因此,如今的身份认同之难,就使得统一之争,或者表现为意识形态上的水火不容,或者表现为国际利益的赤裸裸计算,台海问题,完全成了中美问题,完全成了西方话语的口水战,而手足之谊,在处于强势的现代法制理论看来,根本拿不上桌面。
“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可如今,两个离家出走的兄弟,都学得一身西洋好本事,一个正处于青春期,冲劲十足,却不守规矩,放纵声色,这不连起码的节省美德都沦落到要人教的地步,虽然个人以为,那个女总理在中国捡掉在地上的面包纯属作秀,但德国人虽富甲天下,却非常节省一点不假。而另一个干脆是个问题少年,受到西方主体文化的蛊惑,忘乎所以,宁愿永久寄身于西方文化和军事保护的篱下。其实,国民党并没有如大陆那样,彻底地清算传统,以至于无法解决内在的冲突而变得日益孱弱,但却无意中,用西方文化培养了一个新兴的族群。台独之陷入主体理论而迷途不返,一方面固然有助于民主制度的铺设,但也引发食洋难化,却还拒绝利用传统文化加以调理。可怜,两岸数十年现代化建设,竟落得相逢欢笑易,毋论手足情,令人情何以堪。因此,澄清民族自决权的内在缺陷实有必要,尽管并无助于危机的解决,但统一的大义却得以伸张,更让人明了的则是,文化认同才是真正的统一之道,就算武力统一,所谓的一国两制,其实都是真正的文化复兴之前的权宜之计。既然天命如斯,海峡两岸何妨都沉心内敛,静待文化之变,先人曾云,天不变道亦不变。
没了乌托邦,怎么办
2007-08-27
“乌托邦”是上个世纪,乃至上上个世纪的的热门话题,从哲学家到无腿裤汉,都津津乐道于这么一个在今日看来虚无缥缈的事物。现在,谈及乌托邦,可以拉出一长串伟大的名字,托马斯·莫尔、卡尔·曼海姆、恩斯特·布洛赫、莱布尼茨、伯姆加登、空想社会主义者,以及为每个中国人熟悉的马恩克斯。而他们不过是直接将乌托邦作为自身思想的关键词的代表性人物而已,如果从广义上讲,那整个西方思想界都可以因乌托邦而分成两派:支持或者同情乌托邦的(如哈贝马斯,阿佩尔),与批判和否定乌托邦的学者(如福科、罗蒂)。然而这样一种划分如果能被接受,就多少会令人有些赧颜,一旦想到,俺们是怎样告别乌托邦的时候。
那么我们是怎样告别乌托邦的呢?是经过学者论证的吗,是实践证明的吗,当因为放弃乌托邦而使革命后仅剩的那点人心也飘无定所的时候,可曾有人反思过乌托邦吗,应该说,持完全否定的答案是不理性的,但总体上却也不能说错。因为,就像在宪法修改中,宪法学者扮演的角色一样,不能说他们没参与,但无论就学者自身知识能力来说,还是参与话语权的有效性来说,都只能是令人失望。
那么,是否就此能说,乌托邦在中国已经死了呢。这就像我们想要删除一个软件一样,即便通过系统工具的卸载,也不能把整个软件像未曾安装过一样去除掉。它已经渗透到系统的内部,留下了太多痕迹。看看宪法,无论是序言的内容,还是国家的性质,都保留着很强的乌托邦的痕迹。想要跟乌托邦说再见,真的很难。
但是,乌托邦虽未死,但也同行尸走肉无异。观察这一现象的最好办法,其实是人们重新对道德生活和理想的呼吁,这种呼吁越迫切,越空洞,越招人耳目,就越发表明,乌托邦的气息尤在,精神已亡。这不,旧的不去,新的不来,新的propaganda——和谐社会也可算是较为理性反思之后的替代物,而甚至连法学界都在呼吁,要有自己的乌托邦——自己的理想图景。
于是,问题来了,告别乌托邦不容易,是否意味着,推出一个新的乌托邦就行了。如果说,当年放弃的时候,因为年轻气盛,可以一甩了之。那么,现在积重难返,仅仅靠一个新名词,一个呼吁,难道就可以重续旧好并开花结果吗。
其实,批判如果不考虑知识的话,那么仅仅需要勇气就够了,不过这仅仅是匹夫之勇,固然难能可贵,但却于问题的解决无益,最常有的质疑无非是,革命之后,怎么办,没了乌托邦,怎么办,有了乌托邦,俺们还是不知道怎么办。同样,法学没了自己的理想,怎么批判,有了理想,难道批判就可以深入下去了吗?再说,空喊理想,却连个理想模型都没有,这难道不是连那个被放弃的乌托邦理想都不如吗?
某种意义上,自由和民主也可算作理想,但你要自由、他要平等,自由和平等和谐共处的时候,就是和谐社会,就是我们当前的最高理想,就其结果来讲,和以前的那个理想也差不多吗。所以,问题不是出在乌托邦身上,而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达致理想。既然当然轻言放弃,现在后悔,总得给个说得过去的理由,这理由才是真正的答案。当从没了乌托邦怎么办,到有了新的乌托邦之后仍旧追问怎么办,转变为,给我个理由先,凭什么给你个理由先,你不给我理由,凭什么让我相信,凭什么让我据此行动的时候,而乌托邦的推出者不再用强力,而是真能坐下来讨论的时候,俺们可以说,新的乌托邦比之前的会有进步。而当年并不该放弃乌托邦,而是应该放弃不说理强制推行,大步跃进的方式。当然,前述针对的是政治实践意义上的说理,对于学者,比如追求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那么问题不仅仅在于说理,而且还包括说理的规矩(就此详细的讨论,可以参看拙文“论理想作为规范”载于《河北法学》第九期)。
其实,今日追问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无非是问“没了乌托邦,怎么办”,这个乌托邦既可理解为五四时期的那个“娜娜”,也可理解为建国后的新传统。但是,值得每个人警醒的是,娜娜两次出走之后,恐怕不会再有第三次,原因不在于事不过三,而是无家之人还谈什么离家出走。
附:
“论理想作为规范”的摘要:
理想作为规范意义上的行动理由,无论在当前理论中,如追问“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还是在当前实践上,如创建“和谐社会”,都是一个重要的论题,但却一直缺乏从规范意义上的分析性观察。文章通过分析抽象理想和具体理想作为规范在命令、要求和建议层面上的不同意涵,试图揭示出隐藏在美好理想和近现代挫折之间重大断裂的原因:不同意义上的理想本应居于相应的规范位置。基于此,文章检讨了当前追问“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可能具有的积极和消极的一面,进而通过分析全民所有这样一个理想,指出面对和谐社会以及其他现实已经存在的理想,问题不在于发现新的理想图景,而是如何找到实现该理想的途径。普鲁斯特与我思
2007-07-23
普鲁斯特与我思
——先验论证的另一种可能
究竟是人在对自我行为的认知中产生疑问而失眠,还是因失眠而对自我认知产生困惑,疑问者本身同疑问所要表达的对象形成了一种哲学上所谓的构成性关系。或许有人立刻给出经验性的回答:失眠是客观事实,而我思则是不确定的。可问题是,没有我思就不会失眠,失眠可能不是真的,如果不承认我思的话。因为连我是什么都不清楚,自己对自己的行为都不理解,如何能保证你说的失眠是真的,可能你觉得失眠的时候,你本不应该有睡眠。于是,这样一个晚上,人在对自我认知的困惑纠缠不休的疲倦中,终于昏昏大睡。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有两种人不会入睡,一种是精神抑郁症或更甚者,一种是文学家。
普鲁斯特因此同伟大相连。他将我思这个沉重的、千数年争论不休的哲学话题,以不厌其烦琐碎的失眠话语用另样形式展示出来,不是一夜的失眠,而是连续十多年的失眠,不是用几页,而是用30几页来描述失眠,从而开辟了文学的一个新天地。文学大多数是以寻找和展示新的可能性为己任,正常人是不可能有这种数十年如一日失眠的临界体验,而作者还颇为自信的将之发表,反而令小说界集体不自信,在大家还没有回过味来,小说原来也可以这样写的时候,一代作家因为就此失眠而早早死去,新生代作家被灌输,小说就是这么写,如此一来,将自己的失眠喋喋不休的展示给人,就成了一种伟大且绝对无趣的代名词。可是,经典就是经典,谁让你失眠的时候,就去找医生;失眠的时候,写点日记还当成隐私;失眠的时候,以为这是个哲学问题,竟然不医自愈,结果永远无法写出经典。但经典绝非意味着完美,因模仿而走火入魔者不在少数。前几天,一个朋友翻译了一本各大书店误列到医学类的文学性立志读物《躁狂抑郁多才俊》,令人突发奇想,中国现代精神病大规模出现的起源,或许是一个很好的观察中国移植现代性的视角。文学本应给人解脱,结果自普鲁斯特之后,失眠有了合法性,从此一失眠似乎就和伟大相连,想必这种思路毁了不少有为青年。
可是,这并不是说文学一定都要有趣才好,即便失眠,也是因为兴奋,到天方大亮的时候,困意袭来,还有一场白日梦可以尽情期待。而是因为这不过一种旁观者视角的观察结果而已。假使我们承认自己的生活已经深深地嵌入到西方文化之中,且放弃意气之争,正如我们面对生活中的感情一样,如果不是简单地自嘲而寻求平衡避免失眠的话,那就让我们和普鲁斯特一道,沉湎于他的和自己的记忆和失眠之中,这样做不是为了我们更好的理解文学,而是理解何为我自己。以为普鲁斯特只不过是为哲学认知论作了一个文学性的注脚,即便不是误解了普鲁斯特,至少忘记了哲学本身应该是生命哲学。让我们先从普鲁斯特的一段话开始:
“每当理智对自身茫然不解时,它便正处在一片漆黑之中,但作为探索者,它又必须去寻找;在此,已知的一切对它毫无用处——这不只是寻找,而是创造;理智面对着的是一些远未成形的东西,但又只有理智能够意识到它们。”
或许有些夸张地说,再没有什么文学话语比这段话更贴近对康德实践理性的描述。认知在纯粹理性中的局限性,使得认知面对物自身,仿佛置身于黑暗之中。然而,尽管科学认知的范围有限,但人的实践活动,必然不会止步于此,而是要对这一黑暗领域继续进行思考和探索。在康德看来,探索这一黑暗领域的火把,就是人的道德心。只有依赖道德命令的指引,实践活动才能在黑暗中不至于迷失方向。因此,实践活动成为一种有目的的活动,一种以道德为指向的探索。然而,如果说范畴命令是先天综合判断,那么康德先验演绎并不能令人信服,如果说自由和道德心是一种引导性理念,这种需要通过实践去探索的理念如何能够又成为引导实践的火种。一系列质疑确实难以令人轻易睡眠。所以,普鲁斯特对于这一段话的隐问,给出了另外一种有待挖掘其意义的回答:
“正当我对那阴晦的白天和必将如期来临的明日愁眉不展,我便机械地舀了一勺泡着点心的茶送往唇边。当 它一碰到我的上颚,我禁不住猛然一惊:我身上正发生着奇妙的事情。一种美妙的快感通遍我全身,让我飘然超脱物外。我不知道这快感从何而来,但它令我视人世沧桑如过眼烟云,对生命的短暂也泰然处之——它象爱情一样给我灌注了一种珍贵的本质……这种强烈的欢乐从哪里来?它意味着什么?我又在哪里才能把它抓住?”
普鲁斯特告诉读者,引发失眠的记忆不同于通常的那种记忆,可以任你自由调遣,得来时且来,需忘记时则忘记;它根本不属于内在的自律世界,更不用提外在的约束,它要来时,你抵挡不住,想要送它走,甚至连药片都未必有用。这种记忆,普鲁斯特称之为非意愿性记忆,与前面那种意愿性记忆相对。这种记忆既有美好的一面,它可以为单调无聊的岁月注入色彩,让某一瞬间成为永恒,在记忆中难以磨损;也可以令人辗转反侧,难以成寐。普鲁斯特显然承受着后者,也是从这种痛苦中,他重新意识到,何为自我,人对自我的认知究竟是沿着固定的逻辑轨道,还是期待着某一时刻的降临。
这一时刻,就成为上帝的礼物或者是惩罚。通常上帝都是将它们装在一个密闭盒子中,是礼物还是惩罚,全在人的一念之间。而那厚重巨大的七卷本《追忆似水年华》,都在诉说着这样一个道理,因为贫乏,漫长而又枯燥的生活是常态,因此全书读来的整体感觉就是絮絮叨叨,可这或许正是作者的意图,因为非如此,你不会明白那一刻降临时的惊喜,不会有失落时的痛彻心扉,不会有多少年后的梦中惊醒。而将此刻称为拯救也好,称为堕落也罢,它都是非意愿的,属于道德心的例外状态。道德心只是用来收拾残局,在风平浪静之后,权衡各方利弊得失,就像纽伦堡的审判,绞死的人既不能抵偿被屠戮的几百万犹太生灵,也不会就此中止战争,去除白人心中的种族歧视。而道德心也不是全无作为,它甚至提前设计了制度,让人对那一刻有所期待的同时,也可预见到制度的威慑。所以,康德的法哲学如此强调外在强制的必要性,尽管他针对的根本不是这种非意愿性的记忆,而是人心中那头欲望的魔鬼,但是制度无论如何也不能精细化到可区分二者的程度,具体地把握二者的尺度,还得回到心灵,回到个别法官的伟大而富于经验的心灵。
但是,期待获得拯救,无论快乐还是痛苦,都是一种面向未来的人生,而生命更多是由记忆组成,而非简单依靠对未来的期待而活;后者显然不会引发失眠,因为失眠是记忆非意愿性过载,过去的画面大幅地袭来,过去的气息萦绕不去。它无疑是内在的,因此表面上和法律无关,但它同时又是非伦理的,并不能由主观意愿加以控制,它先天就潜伏在那里,或者说,以前发生的事件就搁在记忆的某个角落,它不是随时都会发动,但是它来的时候,其势如虹,或许还伴随着外在的诱因,就像那泡着点心的茶,或令人内疚,或给人喜悦。它因此强制着内心,既不同于习惯上所谓的自律,更非他律,而是内在客观,从这里既可看到孟子的恻隐之心,也可看到西方宗教的忏悔之意,还可看到极端的安定医院里的病人。现代医学断定后面那种内在客观是一种疾病,因为人形成了对自我的反动,变成了我与非我的殊死斗争,结果连带着也将前两种道德直觉拉下了水。
确实,表面看来,非意愿性的记忆是同道德相悖的。康德的道德,依赖于人对自我的认知和驾驭,缺乏以道德为指向的能力,就不会有温良得体的外在行为,也就难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然而,康德之道德心的基础在非意愿性记忆面前完全溃败——虽然这种溃败在牟宗三看来,恰恰是儒家智性直觉的机会。因为,非意愿的记忆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道德心的指引。或者说,道德心与非意愿性记忆的关系远非这么简单。不过,认为非意愿性记忆具有客观强制的说法,倘使说给西方人听,即便不被嘲笑,也会被认为缺乏常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意愿性内在强制不存在,而且不仅不是偶然性的存在,而且具有必然性。假使这样一种非意愿性内在强制能被证立,那么将其纳入到康德之先验演绎的论证结构中,就会别有一番意味。因为在康德那里,先验统觉无论如何也不会比这种非意愿性记忆更稳固。然而,恐怕连普鲁斯特都不会想到,他的文学作品,他的超越时间的认知和回忆,会为今天的人提供对自己记忆的重新审视,而且还能拓展为先验论证的前提。这并不是从事哲学者想要沾得一点文学的浪漫,患哮喘的作者恐怕更多的是伤感,而是哲学需要回归生命。当人们因为非意愿性失眠而影响到外在行为的时候,无论因无望拯救而迁就制度,还是因为获得拯救而背叛制度,抑或因为忏悔而再次犯错,都折射出法律在当前的认知论影响下的干瘪和彪悍。而期待法律背后的人从生活和生命中多得感悟而更为人情化,这并非强调反对制度,而是要求重新思考西方法律制度的前提性基础。
自从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怀疑我思意味着你也思,所以你也因思而在,这样一种简单的反证(波普尔),今天已经引不起人们多大的兴趣。而当海德格尔从存在之维批判康德的先验哲学,为新儒家重新理解先验前提提供灵感的时候,普鲁斯特则更早地从非意愿性内在强制为我们进一步回归礼治秩序铺平了道路。在这背后,又都有着一个共同的问题意识,我如何理解我自己。当回头面对自己都不曾预料的行为的时候,当记忆如绵绵秋雨般纠缠不清的时候,除了像普鲁斯特那样,精心用语言将那种长夜漫漫的时光雕刻出来,从而重新塑造出一个我,还有其他可以更清楚认识自己的方法吗?
如何为施米特定位?
2007-07-14
如何为施米特定位?
最近,法兰克福汇报新书栏目中介绍了一本该报社新兵写的关于施米特的书,题目很拗口,翻成中文大意该是《在自我策划和为人接收之间》。一看书名就觉得作者年龄肯定很轻,果然本书的前身是作者的硕士论文,而非博士论文。而副标题则是卡尔施米特在联邦德国的定位。作者的观点明显来自新一代德国人的声音:尽管施米特很多观点很扎眼,但就其在联邦德国的学术风景中来说,无疑可以位列仙班。在网上看到的另一位书评人,显然不太看重这个观点,而是从作者的论证风格上给以消极的评价。虽然说,就一篇硕士论文而言,作者能有那么大的阅读面实属难得,但作者对于一手文献运用的匮乏,对于二手文献不加检讨的运用,无论如何都不能令人接受这个颇为大胆的观点。最后,评论者还是回到Hermann Luebbe在2004年的一个访谈时表达的观点,任何人不仅想把施米特当成历史人物,而且还认为是思想家而从中受益的话,那么他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和概念。Luebbe接受对施米特的政治忌讳,但不主张过于拔高。这个黑格尔主义者视施米特为一个浪漫主义者,一个时代的产物。他甚至并不看重施米特的"政治神学"以及他自谓的学术贡献,这在书评人看来,是对这个年轻作者最好的警示。
但是,在我看来,这仍旧是一个信号,一个新一代德国人重新评价历史的信号。历史并非一定要隔得远才会看清楚,但是隔得远会看到些新东西,得出新结论,这却是常理。而如果接受施米特是一个时代的产物的观点,那么新的时代,一个不同于战后的时代,自然就意味着这个时代产物会受到新的理解和定位。不过这种理解又回到了政治问题,回到了德国人自己的问题。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Luebbe会不看重施米特自我理解的学术贡献呢。这可能要从施米特思想是否真的能称得上体系化这一问题入手。还是刚才那句话,施米特是时代的产物,而时代精神是错乱的,所以施米特的思想是想以乱治乱,也就是列奥斯特劳斯的那种隐微书写,如果写的很科学,很体系,那人们反而不会接受,相反内在充满矛盾,并不是真的有矛盾,而是思想要直接为现实说话。于是就出现了,任何人其实都可以利用施米特反对施米特,套用今天的法学话语,那就是施米特的思想根本无法成为人们的行动理由,因为既然左边也是能吃的柴禾,右边也是,在学会行动之前,就会像那头驴子一样饿死。所以施米特说,在矛盾的情况下,你们自己决断吧,当行动者自己决断的时候,就是我所主张的。问题是,这一主张和施米特作为一个学者其实又毫无关系,决断成了一个空洞的形式,最终不过是人的任意在作怪而已,不过是谁的拳头硬谁厉害而已。因此,忽略施米特自谓的学术贡献,确实也不无道理。相比其同时期的新康德主义的主张,社会科学如何能够成为一门科学,施米特实际上将自己排除在大学精神之外,所以他后来被在实践中的放逐,其实是在他否认科学的体系化精神之后,首先从精神上自我放逐的延续。
但是,这也仅仅是施米特这一历史风景在学术园地里的一面。如果将施米特视为一个时代的标本,一个伟大的教师,却又有着毋庸置疑的实践意义。其实,在施米特之前,德国学术界在新康德主义如火如荼的科学化运动中,并没有对政治的发展产生什么实质的影响,就此来说,这一尝试并不成功。所以,施米特说,秩序状态下的尝试既然失败,那就要寻找例外状态下的进路。当施米特洞悉到当时的魏玛共和国已处于例外状态之时,他的法社会学意义上的观察超出了同时代那些追求科学的学者。如果看一下凯尔森的超验论证的前提,就会明白,秩序状态作为第一前提已经失效,那么规范如何能够得到它应有的效力呢。例外状态之下,寻找权力通道固然不妥,就像今天我们一些曾经给高层讲过课的教授,或者重新回到校园,或者直接为官,虽然不能就此断定,这全无意义,但没有中间道路却是定论。可是,如果没有看到例外状态,凯尔森这个犹太敌人是否会先行一步,远走他乡呢。看到了例外状态,非犹太人的德国教授们又有几个敢于良心抵抗呢。因此,例外状态以及决断、专政理论,作为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描述,虽然无助于理性规范的效力,却至少让人知道时代精神所在,人只需担当便足够了。相比起来,我们今日的法社会学洞见或许不少,但肯担当者实在太少。
施米特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思想者,而不仅仅是一个学者,所以他是人类精神史上的一个标本,而实无进入先贤殿堂的必要。但这样一个形象只是属于1945年之前的。如果一定要为施米特争个名分,而又能将德国战前历史和战后历史理性区分的话,那么战后施米特所扮演的思想导师的角色,足以让他进入德国公法学的圣殿。在Frieder Guenther2004年出版的新书《思想从国家出发》中,他依托详细的一手资料,深入细致的调查了德国战后公法的两个最重要的学派,施米特学派和斯门特学派。此处无意深究两个学派的观点和争执。更令人感兴趣的是一些学术八卦,几乎今天所有公法甚至法学界的学术领袖以及宪法法院法官都出自两人的门下。而施米特派在战后曾经一度消沉,而今天,不仅公法学刊物,而且联邦宪法法院都是施米特的门生占据主流地位。而且还不包括施米特影响下的国外学生,以及政治学和哲学领域的其他学生。当然,斯门特派弟子始终没有输掉风头,包括德国政治学的几个举重若轻的人物都可归于斯门特派门下。而且,如果没有两派的斗争,很难说,德国公法学界从45年到70年代的10多年时间里会否吸引那么多青年才俊,会产生那么多了不起的公法学家。想象一下魏玛时期,想象一下战后那10多年的繁荣景象,对比一下今天德国公法学,除了事易时移,公法任务已经完成历史使命之外,似乎只能慨叹时势造英雄。而时势之说,又暗合了施米特对法律现实的强调,而今天,又有年轻新人出来,要求为施米特确定一个位置,这背后的时势又是什么。
战后的施米特完全是无害的,这种无害依托于他所在的时势,即便施米特重拾教鞭,甚至再次进入权力通道,以战后德国受西方最强四国托管之形势,又如何会有什么让人意外的作为,恰恰在这时,施米特选择当一个隐士,当一个精神导师。无疑,他又做到了。当时代哲学只是强调为每个学科划定边界,以免受现实污染的时候,知行合一的教诲却是来自于一个内在理论充满矛盾,根本不符合科学精神的人,正所谓败也现实,成也现实,这其中固然可以看到科学的先见之明,却也会发现科学在划定边界的时候,也在回避自己的责任。因此,今日重新为施米特定位,恐怕问题不单单在施米特身上,而是精神科学,规范科学需要重新反思自身的定位。就像当前拉兹所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甚至将立法排除出法学范围之外,学者如果只是给自己圈个地界,在自己设定的逻辑圈子里追求内在无矛盾,而忽略了社会责任,在战后西方那样一个秩序时代固然可以自得其乐,但一旦移植到当前中国此一状态下,只能期待千万不要将犹太人和日耳曼人的恩怨也传染给我们,虽然说以前西方现代化遇到的毛病几乎是全来到。
所以,施米特之作为标本远甚于其作为一个圣人更有意义,因为它留给西方的是挑战,而挑战根本没有终结,而是被掩盖。因此,当今日青年学者呼唤为施米特重新定位,其实意味着施米特的挑战表现得愈发尖锐,德国面临着新一轮的危机。而我们隔岸观火者,虽然根本没有德国这么富裕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但我们是否发现了自己民族的标本,还是连标本都要移植。或许,施米特对于我们更像是一面镜子,不仅照出了我们的困窘,还照出了我们的浅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