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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了乌托邦,怎么办
200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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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托邦”是上个世纪,乃至上上个世纪的的热门话题,从哲学家到无腿裤汉,都津津乐道于这么一个在今日看来虚无缥缈的事物。现在,谈及乌托邦,可以拉出一长串伟大的名字,托马斯·莫尔、卡尔·曼海姆、恩斯特·布洛赫、莱布尼茨、伯姆加登、空想社会主义者,以及为每个中国人熟悉的马恩克斯。而他们不过是直接将乌托邦作为自身思想的关键词的代表性人物而已,如果从广义上讲,那整个西方思想界都可以因乌托邦而分成两派:支持或者同情乌托邦的(如哈贝马斯,阿佩尔),与批判和否定乌托邦的学者(如福科、罗蒂)。然而这样一种划分如果能被接受,就多少会令人有些赧颜,一旦想到,俺们是怎样告别乌托邦的时候。
那么我们是怎样告别乌托邦的呢?是经过学者论证的吗,是实践证明的吗,当因为放弃乌托邦而使革命后仅剩的那点人心也飘无定所的时候,可曾有人反思过乌托邦吗,应该说,持完全否定的答案是不理性的,但总体上却也不能说错。因为,就像在宪法修改中,宪法学者扮演的角色一样,不能说他们没参与,但无论就学者自身知识能力来说,还是参与话语权的有效性来说,都只能是令人失望。
那么,是否就此能说,乌托邦在中国已经死了呢。这就像我们想要删除一个软件一样,即便通过系统工具的卸载,也不能把整个软件像未曾安装过一样去除掉。它已经渗透到系统的内部,留下了太多痕迹。看看宪法,无论是序言的内容,还是国家的性质,都保留着很强的乌托邦的痕迹。想要跟乌托邦说再见,真的很难。
但是,乌托邦虽未死,但也同行尸走肉无异。观察这一现象的最好办法,其实是人们重新对道德生活和理想的呼吁,这种呼吁越迫切,越空洞,越招人耳目,就越发表明,乌托邦的气息尤在,精神已亡。这不,旧的不去,新的不来,新的propaganda——和谐社会也可算是较为理性反思之后的替代物,而甚至连法学界都在呼吁,要有自己的乌托邦——自己的理想图景。
于是,问题来了,告别乌托邦不容易,是否意味着,推出一个新的乌托邦就行了。如果说,当年放弃的时候,因为年轻气盛,可以一甩了之。那么,现在积重难返,仅仅靠一个新名词,一个呼吁,难道就可以重续旧好并开花结果吗。
其实,批判如果不考虑知识的话,那么仅仅需要勇气就够了,不过这仅仅是匹夫之勇,固然难能可贵,但却于问题的解决无益,最常有的质疑无非是,革命之后,怎么办,没了乌托邦,怎么办,有了乌托邦,俺们还是不知道怎么办。同样,法学没了自己的理想,怎么批判,有了理想,难道批判就可以深入下去了吗?再说,空喊理想,却连个理想模型都没有,这难道不是连那个被放弃的乌托邦理想都不如吗?
某种意义上,自由和民主也可算作理想,但你要自由、他要平等,自由和平等和谐共处的时候,就是和谐社会,就是我们当前的最高理想,就其结果来讲,和以前的那个理想也差不多吗。所以,问题不是出在乌托邦身上,而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达致理想。既然当然轻言放弃,现在后悔,总得给个说得过去的理由,这理由才是真正的答案。当从没了乌托邦怎么办,到有了新的乌托邦之后仍旧追问怎么办,转变为,给我个理由先,凭什么给你个理由先,你不给我理由,凭什么让我相信,凭什么让我据此行动的时候,而乌托邦的推出者不再用强力,而是真能坐下来讨论的时候,俺们可以说,新的乌托邦比之前的会有进步。而当年并不该放弃乌托邦,而是应该放弃不说理强制推行,大步跃进的方式。当然,前述针对的是政治实践意义上的说理,对于学者,比如追求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那么问题不仅仅在于说理,而且还包括说理的规矩(就此详细的讨论,可以参看拙文“论理想作为规范”载于《河北法学》第九期)。
其实,今日追问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无非是问“没了乌托邦,怎么办”,这个乌托邦既可理解为五四时期的那个“娜娜”,也可理解为建国后的新传统。但是,值得每个人警醒的是,娜娜两次出走之后,恐怕不会再有第三次,原因不在于事不过三,而是无家之人还谈什么离家出走。
附:
“论理想作为规范”的摘要:
理想作为规范意义上的行动理由,无论在当前理论中,如追问“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还是在当前实践上,如创建“和谐社会”,都是一个重要的论题,但却一直缺乏从规范意义上的分析性观察。文章通过分析抽象理想和具体理想作为规范在命令、要求和建议层面上的不同意涵,试图揭示出隐藏在美好理想和近现代挫折之间重大断裂的原因:不同意义上的理想本应居于相应的规范位置。基于此,文章检讨了当前追问“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可能具有的积极和消极的一面,进而通过分析全民所有这样一个理想,指出面对和谐社会以及其他现实已经存在的理想,问题不在于发现新的理想图景,而是如何找到实现该理想的途径。随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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